2025-05-01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但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责令改正行为,核心在于恢复正常状态,性质更偏于教育和纠正功能,其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考中命题人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可见,调解的前提条件需要情节较轻,本题中,王某已经分别被拘留10日和5日,说明其违法情节较重,不满足调解的前提条件。

首先,要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本题王某已满14周岁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作出拘留决定。然后,不执行。基于人道主义立场,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执行拘留: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③70周岁以上的;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所以,C选项王某已满14周岁公安机关可以对其执行拘留决定是错误的。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不可能当事人你申请内容都不明确,就开始计算我行政机关查找、检索信息的公开期限了。

对于不予公开信息的行为,是影响当事人知情权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王某提起复议,复议被申请人是乙区客运管理局,则根据2023年《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只能是乙区政府。第三步,“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本案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况,被告应当是原机关乙区客运管理局和复议机关乙区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级别管辖看被告”,第一步,需要判断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第3款:“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确认违法也是复议改变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确认违法决定是从根本上否定原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属于改变了原行为的处理结果。但如果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只是对原行为程序上的否定,并不影响实体上的结果,所以,以程序违法为由确认原行为违法应归类为复议维持。本案仅仅确认原行为程序违法,属于“审过且结果没变”的情形,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将其视为维持。所以,被告为原机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复议机关区政府。


        第二步,在级别管辖的规则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级别管辖的逻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院管辖,而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性质是政府的工作部门,而不是政府)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最终就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那么究竟以哪个行政机关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呢?中国立法者选择了“就低原则”,以原机关的行政级别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在本案中,应当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就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


        (2)本案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形,“诉2个,审2个,判2个”,法院既需要对原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也需要对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一事不二罚原则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本题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30万元和罚款1万元的决定分别针对旅行社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不同的处罚对象作出的,所以,并没有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4)《行政处罚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本题罚款数量较大而且经过了听证程序,属于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行政诉讼的变更判决适用空间极窄,只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为款额认定、确定有误”才适用变更判决,本题中行政机关因王某不符合可以享受退休补助金的范畴而停发了王某的补助金的行为,既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也不符合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不应当适用变更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正确的处理方法如下:第一,“不适用”。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第二,“提建议”。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可见,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对象为文件的制定机关(如果是联合制定的,建议对象是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本题中,《通知》是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所以,提建议的对象为主办机关(排在首位)的市民政局或共同上一级机关市政府,第三,“告领导”。法院可以在向制定机关提司法建议的同时,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行政公署、街道办和区公所属于派出机关,而派出所、税务所属于派出机构。

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我们将这种先予执行称为“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何为“可怜的钱”呢?特点为救命或救急,比如,等着治病、养伤的救命钱“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等着填饱肚子的“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而本题退休补助金显然没有那么急迫的用以救命、救急,且先予执行需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所以,法院不能直接裁决先予执行支付王某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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