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因相互吸引走进了婚姻的天堂,都希望彼此能携手白头偕老,父母希望年轻的夫妻生活的更好愿意出资帮助小夫妻购房。但相爱容易相处难,现实的生活,两人因性格不和、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矛盾激化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居住的房屋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结婚买房的来源有两大类:一是夫妻一人或双方出资购房,二是父母参与出资帮助夫妻购房。
【案例一】
赵某和王某某相识相恋,一年之后准备结婚,双方于2016年4月份选好了房屋,以赵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某支付了首付款,剩余款项向某银行贷款。赵某和王某某于2016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双方在2017年1月份取得了房屋的房产证,该房产证登记在赵某名下。2018年底双方感情发生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对该房屋的归属争执不下,诉之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双方离婚,该房屋由赵某所有,未归还的贷款由赵某继续偿还,由赵某对王某某还贷部分和房屋对应的增值部分给予补偿。
夫妻一人或双方出资购房有下列情形:
一、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居住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或双方名下,该房产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二、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夫妻一方婚后用婚前的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那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四、夫妻一方婚后用婚前的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那该房屋的首付款属于个人财产,该房屋的价值减去个人财产支付的首付款外的价值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五、如果房子登记在双方或对方的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案例二】
杨某某与陈某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杨某某的父母拿出积蓄于2015年10月份以杨某某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购买了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杨某某的名下。2017年9月份,双方因矛盾激化,杨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要求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离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参与出资帮助夫妻购房有下列情形:
一、一方的父母在子女结婚前或结婚后出全资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由双方父母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父母出资(一般是首付款)以父母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子女名下:
(一)房屋过户在子女结婚前,该房屋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二)房屋过户在子女结婚后,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屋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三)房屋过户在子女结婚后,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或夫妻双方的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父母出资(一般是首付款)以子女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
(一)该父母出资在子女结婚前,该出资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二)该出资在子女结婚后,该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三)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父母出资作为首付款购买房屋,该房屋产权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或夫妻双方的名下,该房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