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介入治疗操作不当,致脑血管破裂

一、基本事实

2019年9月7日,鲍XX因发作性头晕1年余到某大学一附院治疗,入院诊断:1.后循环缺血,2高血压(3级,很高危),3.肝功能异常。2019年9月20日行全脑血管造影术,术中见左侧颈内动脉起始段中度狭窄约70%,远端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行“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血管再通术”,术中出现烦躁不安,意识障碍。急查颅脑CT提示:左侧基底节区及侧脑室旁脑出血并破入脑室系统,蛛网膜下腔出血。急诊全麻下行“脑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

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行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血管再通术前告知不充分,手术指征把握不当,术中操作不当,出现左侧大脑中动脉破裂,存在过错;上述过错与患者目前情况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

鲍XX颅脑损伤,目前遗有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构成一级伤残;误工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至评残日前一日,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为二人;需完全护理依赖;后续需康复治疗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法院判决

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110460.6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6250元(50元/天×525天);3、误工费199779.3元;4、营养费38200元(764天×50元/天);5、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21355.75元;6、护理依赖费用先行支持5年为282760元(5年×56552元/年);7、交通费酌定为5000元;8、康复护理器具费8742.7元;9、残疾赔偿金788840元(39442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22683元(22683元/年×5年/5);合计1704071.4元,由被告承担80%赔偿责任,即为13632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80000元。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4232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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