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随着政府的逐步放权,律师收费除极少列入政府指导价外,其他都放开了,由市场自行定价,也就是由供需双方自行协商收费,政府不再为律师服务收费定价了。
就山东省来说,省物价局、省司法厅以鲁价费发〔2017〕70号印发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其中,《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
根据该规定,政府指导价的主要有这样三类: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三
很大一部分法律服务刚刚没有政府指导价了,很多律师都认为是好事。但运行一段时间后,发现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好,并不是全部对律师有利。
因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是购买法律服务的两个庞大群体,它们在购买法律服务的时候,偏偏倾向于找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标准。一般的民营企业虽然民营,但是在确定律师服务价格的时候,也是倾向于律师提供一个权威部门提供的收费标准做参考。
在政府不出指导价以后,收费变得没有标准可以对照了。你拿以前的标准给客户参考,客户说你那是过时的标准,不能用。这样律师服务反倒变得“无章可循”了,律师服务价格变得虚无缥缈了。很多律师并没有因为一般的律师服务价格放开而获得收费的突飞猛涨,反倒因为“与标可循”让谈判变得更难了。
很多情况和意见反映到律协,律协也觉得再高一个标准还是有必要的,那就做一个协会的指导价。政府不指导,协会指导是没问题的。于是,山东省律师协会就出台了一个收费标准。
总算有了标准,尤其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客户们支付律师费多少有了依据,比完全没有好了不少。
四
其实,即使有了收费标准,并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客户们还是凭借着买方市场的优势,压价,再压价。讨价还价水平不高的,还是收不到较高的律师费。讨价还价水平高超的,管你什么标准不标准,高额律师费,收你没商量。就我二十年所听所见,这里面的差别大了去了。
单就政府指导价来说,也给律师收费留下了较大空间,其中就有条文规定,“法律事务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5倍以内(含5倍)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