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之后----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1.上市公司收购:狭义上,是指收购人通过收购股份,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30%以上,导致收购人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国内学者视为特殊的公司收购。广义上,公司收购还包括投资者继续买卖证券的活动,即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的5%以上,并继续买卖该证券的活动。
延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2.继续买卖: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的5%以上,并继续买卖该证券的活动,也称为“继续买卖”或者“一般收购”。
延伸:权益公开规则: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达到某一法定比例,或者持股达到该法定比例后又发生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化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其持股权益。权益公开规则适用两种场合:一种是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的5%,持股信息公开义务;一种是在前者的基础上,持股数量每增加或减少5%时,持股变动公开义务。
慢走规则:是指投资者在其所持股票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以后,于法定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种股票。两种情形:一种是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作出报告、通知和公告,该期限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一种是在5%后,持股数量每增加或减少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作出报告、通知和公告,该期限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3.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得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企业兼并分为承担债务式兼并、购买式兼并、吸收式兼并和转股式兼并
延申:公司兼并概念,公司兼并的类型(资产购买式、公司合并式、股权购买式)
4.强制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5.继续收购:继续收购是指已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投资者继续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继续收购应当采取收购要约的形式。也称“要约收购”
延伸:继续收购属于自愿收购,持股到30%,收购者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收购(人大叶林教授《证券法》),然根据证券法立法规定,笔者继续收购是指30%后的继续收购,按照法律规定应认为是强制收购,《证券法》第65条“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6.强制收购(受让):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公司股票被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7.协议收购:收购者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购买取得其他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8.间接收购: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行为。
延伸:一致行为人:是指依照某种协议或合同,通过取得在公司内的投票权,协同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公司控制权的人(香港《收购守则》)。
证券法学习手册----几个必须弄懂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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