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招股
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
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3 个月。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
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3.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
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
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4.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
除外。
5.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6.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
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
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
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
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
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7.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
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降低收购价格;
(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三)缩短收购期限;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8.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3)购买、
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
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9.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中,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1)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10.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1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
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
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12.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
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对于构成借
壳上市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4.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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