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题B选项中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是给付之诉,给付的对象是行为,积极的作为;C选项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履行合同,归还借款,显然是给付之诉,给付的内容为财物;D选项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乙公司停止施工,或采取措施降低噪音,一个是消极的不作为,一个是积极的作为,但总之都是给付之诉,给付的内容为行为,当然其中既有作为又有不作为。值得注意的是本题A选项中解除合同为何种诉的分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故对解除合同而言,合同自通知到达之日已经解除,当事人提起解除合同诉讼的本质不是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来解除合同,而是要求法院对合同是否解除的状态予以确认,故属于确认之诉,故A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在2008年考试当年的答案仅仅简单的认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是对既存合同关系的消灭,故为形成之诉,故当年答案设置为AB。但是随着《民法典》的完善以及民诉理论界对形成之诉研究的深入,认识到解除合同是一种普通形成权,无需通过诉讼方式,只需要单方面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而诉讼仅仅是对合同解除状态的确认,应当为确认之诉。故根据现在的理论,建议将答案修改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