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性毒理评价遵循“4个阶段实验”原则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实验 常用指标:半数致死剂量(一般用动物做实验,能够导致至少50%实验对象死亡所需要的剂量,假如给老鼠吃1毫克的某物质后,导致一半的老鼠死亡,那么半数致死剂量就是1毫克,如果老鼠的半数致死剂量时0.5毫克/千克体重,那么换算成人的半数致死剂量就是0.5毫克/千克体重。当半数致死剂量小于人可能摄入量的10倍,拒绝进入食品;大于人可能摄入量的10倍,继续下一阶段实验)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实验:微粒体酶实验或基因突变实验等
传统致畸实验
30天喂养实验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90天喂养实验、繁殖实验和代谢实验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实验(包括致癌实验)
不同性质的“受试物”选择不同的毒性实验
我国创新的物质:做一二三四阶段测试
已知物质:做第一二三阶段测试后,再决定是否做四阶段
已知物质,且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日容许量(ADI):
做一二阶段,然后决定是否做第三阶段
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都有明确规定程序。
有阈值的化学毒物(确定性损害):
未观察到有害作用水平 / 观察到有害作用的最低剂量水平——制定食品卫生标准(允许量)的基本数据
离开数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适合有阈值的化学毒物
无阈值化学毒物(随机性损害):
①遗传毒性致癌物(启动剂,直接破坏DNA等引起突变,如亚硝胺、多环芳烃):
有些直接禁止使用,比如有致癌作用的食品添加剂
有些通过数学概率模型控制“倒霉者”比率
②“非遗传毒性致癌物”(促进剂,促进癌细胞增殖,如氯丙醇):基本参照“有阈值的化学毒物”
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1、危害人体健康的指标,如致病微生物、毒素、重金属、多环芳烃、放射性污染
2、反映食品可能被污染及其程度的指标,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
3、间接反映食品安全质量变化的指标,如水分、挥发性盐基总氮等
4、营养指标,如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维生素等
5、商品质量指标,如(酒类)乙醇含量、(味精)谷氨酸钠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