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公婆给儿子儿媳的钱,可以要求返还吗?】
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往来是一个涉及到家庭和法律关系的复杂话题。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公婆给儿子儿媳钱财是一种常见的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家庭互助和孝顺的表现。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一些法律纠纷和家庭矛盾。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公婆给儿子儿媳的钱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婆婆给儿子儿媳的钱是否构成了法律上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婆给儿子儿媳的钱可以被视为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赠与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赠与行为需要符合的法定要件主要如下:
1、 赠与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赠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赠与人必须有赠与的意愿;
4、赠与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
5、赠与的财产必须已经交付给受赠人。
而实践中针对“赠与行为”的认定,常在赠与意愿层面产生争议,从而被认定为借贷,那么赠与与借贷之间的界限又何在?
关于赠与的认定,在不同的证据情况下,举证责任又应当由谁承担,这一责任分配关系中着实践中原被告胜诉的几率大小。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专章凭证证明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故当父母与子女间的钱款来往未签订借条等凭证,应当由父母主张举证责任,认定此部分款项是借贷金钱往来。
另一方面,若父母子女双方有签订相关借条后,在认定父母给予子女钱款是赠与还是借贷时子女仍辩称父母的出资是赠与的,应由子女承担父母的出资系赠与的举证责任,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父母的出资系赠与,则应认定为借贷。
总之,子女在家庭生活中经常有购房、购车等大额支出,基于家庭关系父母出资给予帮助,应当尽量明确是借贷还是赠与。若签订了借条,除父母已经明确表明是赠与行为以外,应当视作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当承担偿还的义务;若未签订,则需父母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