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母亲将大额款项赠给儿子儿媳,不料两个月后夫妻俩离婚,儿子此后更是对母亲不闻不问,母亲诉至法院撤销赠与,法院判令儿子儿媳如数返还受赠款项。
案情回顾
江某是大林的母亲,大林与小溪系夫妻。2020年5月14日,江某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297多万元。
为了儿子儿媳家庭和睦,以后生活中能更好地尽到赡养义务,当天江某将拆迁补偿款中的120万元赠与小夫妻俩,并于同日将款项转给小溪。
2020年7月13日,小夫妻俩协议离婚,并对受赠款项分割处理。后江某得知儿子离婚,并且儿媳早已于2020年6月离家。
因自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收入微薄,儿子较少探望,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赠与合同,由大林、小溪返还赠与款项。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一般不能撤销赠与,但如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江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收入微薄,却还将拆迁补偿款120万元赠与大林、小溪,可见托付之重,信赖之诚。然而,大林、小溪已离婚,生活处于不宁静状态。大林因故不和母亲江某共同居住,较少探望,导致老人生活困难,情感缺失。
大林不能举证证实其已尽主要的赡养义务,现江某请求撤销赠与,予以支持。根据大林与小溪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折价后认定小溪分得受赠款项35万元,大林分得受赠款项85万元,两人应在接受赠与款项的范围内各自承担返还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
小溪辩称案涉被征收房屋南院经分家析产已归其和大林所有,故案涉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其和大林应分得120万元,但未提交书面证据,江某亦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江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正值需要子女赡养之际,离婚后大林仍处于家庭破裂的阴影之下,平时对江某较少探望、关心,导致江某生活困难、情感缺失,大林没有达到赡养母亲的基本标准,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齐家说法
一般情况下,赠与款项在交付后,赠与人是无权撤销赠与的,但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在一年内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大林和小溪在受赠款项后不久便离婚,儿子大林也未对母亲尽到赡养扶助义务,违背了江某赠与款项的初衷,也与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相悖。为了保障江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返还受赠款项。
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是子女不可推卸的责任。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而不能只享受利益而不履行基本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