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建设工程合同之结算协议,以维护合法权益
一、 定义
结算协议指当事人为解决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结算、清算或支付等事宜,而达成的合意。
在实践中,结算协议常常以《补充协议》、《结算协议》或《退场结算协议》等方式出现。
二、 结算协议与施工合同中的结算清理条款的区别
2.1 结算清理条款是指合同中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结算和清理的约定。《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该规定的目的是解决合同终止后的遗留问题,是当事人后合同义务的法律依据。
2.2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视为独立协议,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及其延伸。
三、 结算协议的独立性
3.1 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结算协议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不影响已经达成的基本事实,即结算协议有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达成一致的结算协议,体现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2 假如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基于恢复原状、互相返还财产在建设工程中无法实现。那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达成新的合意,意思表示真实。认可结算协议的有效性和独立性,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3.3 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和部分地方高院均有相关案例和指导性意见,认可结算协议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四、 结算协议具有终局性作用
当事人仅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结算协议,那是否还能就结算协议未涉及的索赔、签证及违约向对方主张权利呢?
工程结算实践中有大小结算的说法。小结算指针对工程造价、已付款、欠付工程款等内容结算。大结算包含小结算,同时还包含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的所有项目应付总价款(包含工程造价、奖励、索赔、保证金、逾期付款利息等),以及已付款与应扣款在内的所有款项。
如果双方之间的结算协议对结算范围不明确,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大结算。理由:结算过程是双方共同参与、充分协商、做出妥协让步的过程,如果存在未确认款项,应当一次性协商清楚,未经确认也未在结算协议中另行约定的,应视为在协商过程中予以放弃。
五、 结算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主张结算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结算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签约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存在虚假的意思表示,或未经授权或结算内容虚假,结算金额与客观事实不符。
结算协议可撤销的情况:重大误解、存在欺诈手段、存在胁迫手段、显失公平。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是90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
六、 律师建议
结算协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务必慎重对待。有任何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