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能力的含义
行为人不具备有责地实施行为的能力时,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进行责任人非难所要求的行为人的能力,就是责任能力。刑法上的责任能力,由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组成。
一般认为,认识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与前提,没有认识能力就谈不上控制能力。控制能力则反映人的认识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行为人具有认识能力。
2.责任能力的性质
旧派认为,责任能力的本质是有责行为能力/意思能力或犯罪能力。责任能力问题实质上是意志自由的问题。新派认为,责任能力是刑罚适应能力。行为人并不能自由地决定自己的意志,犯罪是人的素质与环境的产物。
3.责任能力的判断
责任能力的判断,实际上是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都还没有找到令人满意的方法与标准。
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对责任能力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医学与法学判断: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行为人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认识或控制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