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探幽:44.责任的本质

责任的本质,是犯罪论的重要课题。犯罪论·刑罚观乃至世界观的对立,必然反映在责任观上,使责任论产生对立。

1.行为责任论·性格责任论与人格责任论

在责任非难的对象(或责任的基础)是什么这一点上,存在行为责任论与性格责任论的对立。

行为责任论认为,责任非难的对象是各个犯罪行为,是指向各个犯罪行为的意思,因而又称为个别行为责任论·意思责任论。

性格责任论则认为,责任非难的对象不是各个犯罪行为,而是行为人对社会的危险性格。由于理论根基的不当,性格责任论已经退出了学术舞台。

人格责任论认为,具有主体性的行为人的人格是责任的基础。犯罪行为是第一次基础,人格形成是第二次基础。现实中能否区分宿命地形成的人格与行为人有责地形成的人格是一个根本的疑问。

2.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

关于责任非难是属于心理事实还是规范评价,存在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两种观点。

心理责任论认为,责任的实体是行为人的心理关系,基于心理关系的不同,将责任分为故意与过失,行为人在具有责任能力之外,还具有故意·过失时,就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规范责任论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上把握责任。行为人原本可以不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却实施了这种行为时,才值得谴责。

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不是对立关系,心理责任主要从事实层面而言,规范责任则主要是从规范评价层面而言。我国刑法采用的规范责任论。

3.道义责任论与法律责任论

关于责任非难的基准,存在道义责任论与法律责任论之分。

道义责任论认为,犯罪是基于人的自由意志实施的行为。人都是有理性的,既然行为人以自己的意志去实施犯罪,就应承担责任,这是人类当然的伦理要求。

法律责任论认为,责任非难是一种法律上的非难,而不是一种道德审判与伦理评价。

4.其他责任论

还存在其他的一些责任论,如商谈的责任论·规范的应答可能性说,机能的责任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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