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也称有责性,是指对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的非难可能性。这种非难可能性,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主观恶性,也不是指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而是针对不法事实所进行的法的谴责(责任的不法关联性)的可能性。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责任主义)是近代刑法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宪法原则。简单地说,不具备责任就不成立犯罪(责任是犯罪成立条件),刑罚量不能超出责任的程度(责任是量刑的上限)。
将责任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是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的要求。为了不致使国家刑罚过于恣意地侵害国民的权利与自由,必须制约国家的刑罚权,制约的方式是通过个人责任与行为责任来合理划定犯罪与刑罚的界限,禁止基于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不法事实处罚行为人。
将责任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是实现 刑罚目的的基本要求。因为处罚没有责任的行为,不可能抑制在将来的同样状况下发生相同的“犯罪”行为(不存在预防犯罪的效果)。
要使责任的追究产生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效果,就必须以社会大众的心理为根据,运用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