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可谓非难可能性,因而需要考虑在何种场合具有非难可能性。对此,因是否承认意志自由而出现了不同的立场。在此意义上说,意志自由问题是责任论的基础。
非决定论认为,人可以自由地决定其意志。责任的实质内容在于,行为人具有他行为可能性,即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却实施了不法行为。
决定论认为,人的所有意志决定与行为,都是遵从因果法则的原因的结果,因而是被决定的人,人是没有意志自由。责任是对于具有社会危险性格的人,应当接受为了防卫社会而采取的一定处分的地位。
在决定论与非决定论之间,还存在形形色色的观点。
相对的意志自由论(相对的非决定论)认为,人的意志受环境·生理等各方面的制约与影响,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但是,具有辨识控制能力的人,具有接受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因而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
责任与意志自由不可分离,没有自由意志就没有选择,没有选择就没有责任。责任归属以“意志自由”为前提。
采用相对的意志自由,还基于以下的理由:
(1)虽然自由意志难以得到证明,但自由意志是值得向往与保护的;
(2)刑法的重要机能是保障被告人的自由,承认意志自由,对被告人更有利;
(3)即使认为自由意志是一种假定,这种假定也和社会契约论一样,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