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对利己主义、自爱、自大、自我享乐作了区分。但是,即使是“合理的自爱”,也必须受到伦理原则的限制,自我享乐必须加以摧毁,个人必须谦卑,并使自己符合神圣的道德律。人应该在实现他的责任中找到最大的幸福。道德原则的实现——因而,个人幸福的实现——只有在团体、民族、国家中才有可能。但是,“国家的福利”与市民的福利和幸福并不一致。
尽管事实上,康德比加尔文或路德更尊重个体的尊严,但他否定个人有反抗的权力,即使在最残酷的统治下也如此;如果反抗行为威胁到政府的统治,反抗者就必须受到不亚于死亡的惩罚。康德强调,人的本性先天倾向于邪恶。为抑制这种倾向,道德律在本质上是绝对必需的,否则人就会变成禽兽,人类社会就会以野蛮的无政府状态而告终。
在启蒙时期的哲学中,其他人比康德更有力地强调个体对幸福的需求,例如爱尔维修。现代哲学中,这种倾向在斯坦纳和尼采那里得到了最激进的表述。在自私的价值问题上,斯坦纳和尼采虽然采取了与加尔文和康德截然相反的立场,但他们却同意对方关于爱他人或爱自己二者必居其一的假设。他们把爱他人斥责为软弱、自我牺牲,而把利己主义、自私及自爱设定为美德。但他们也使问题变得混淆不清,因为他们并没有对上述各点作出明确的区分。因此,斯坦纳说:“这里,必须以利己主义、自私来确定,而不是以爱的原则、爱的动机如怜悯、温柔、善良、甚或正义、公平——它们也是爱的一种表现、爱的一种产物——来判定,因为爱所知道的只是牺牲,而且它要求自我牺牲。”
斯坦纳所斥责的这种爱是受虐狂的依赖性,由于这种依赖性,个体使自己成为实现外在于他自身的他人或他物之目标的手段。斯坦纳并不回避提出与这种爱的概念截然相反的观点,这种观点极具有攻击性、夸大性。斯坦纳所确定的原则与几个世纪里基督教神学所具有的态度完全相反,而这种态度在盛行于斯坦纳那个时代的德国唯心主义里是很鲜明的,即个人应该屈身以服从于一种外在于自己的力量和原则,并使其成为自己的中心。斯坦纳并不是康德或黑格尔那种高度的哲学家,但他有勇气激烈地反对唯心主义哲学,这种唯心主义哲学否定具体的个人,因而有助于那种个人受制于他之外的压迫力量的绝对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