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财务上的一类记账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现行《公司法》对资本公积的规定较为片面,相较而言,正在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更为科学。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第209条规定:“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关于资本公积的性质是股东出资,理论界和实务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这一点从相关财务规定也可以得到确认。《企业财务通则》第17条规定,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过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金管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6-29条规定,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但是,资本公积是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还是股东之间约定的出资义务,还颇有争议。结合资本公积的含义及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法理,笔者认为,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性与约定性的统一。其中,法定性是底线和基础,是公司人格成立的条件,也是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约定性是扩张和劣后,体现在股东之间虽然可以约定缴纳期限,但涉及外部债权人利益时,内部约定则不能抗衡外部关系,比如出现公司破产或者资不抵债等法定情形时出资期限将加速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