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自然辩证法简义 第二章 发展的大自然 -2 -

 


第二节  存在


存, 甲骨文缺,篆文=才(房枉与横梁,表示建房安居)+子(繁衍后代,定居生活、新生儿、婴儿),造字本义:新生、传宗接代,生生不息,安居乐业,作动词。引申为生、活着、健在、实在,又引指保护、照顾、疼惜,也指留、放、保留等义。《说文解字》:存,恤问也。《尔雅》:存,存在也。“存”的篆文字形似用手保护婴儿,守护住新生儿,即守护住新生力量,或者说产生了新生事物、新的开始。

在,甲骨文字形似草木幼苗于土上生长,表示生长着。小篆字形。从土,才声。表示草木初生在土上。本义:存活着,生存。泛指存在,引申指停留或处于某个地点,又引申指居于某职位或处于某状态等义。

存在,一般认为,作动词,指事物持续地占有着时间和空间,与消失或|消亡相对。作名词,在哲学上指不依赖人的意识并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世界,即物质。

大自然辩证法认为,发展是事物客观存在与发展的统一,或者说发展是联系与发展的统一,两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从统一的现象而言,大自然辩证法中的存在是指事物的客观存在,是客观实在与主观意识的统一,是事物客观存在的简称,是整体与部分的统一。从统一的本质而言,客观存在是自在即内在(内因)与外在(外因)的统一,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换言之,存在即物质在大自然(空间)所体现的状态。

在大自然辩证法中,最根本的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发展,遵循大自然的对立统一规律,因而分为发展与不发展两个方面;存在,同样遵循大自然的对立统一规律,即存在与不存在两个方面,也就是“有与无”。


一、客观存在的定义:

1.  客观存在

客观存在是事物的绝对性与相对与相对性相统一的体现,客观存在是在整个大自然及其大自然中各种各样的个体的存在状态,是内在(自在)与外在相统一的状态。

客观存在,既指具体的物质形态,又指具体的意识或思维。它不仅包括具有客观实在性的物质现象,还包括以客观实在性的物质为前提的意识或思维的运动现象。也就是说,客观存在=客观实在+主观意识,同时,客观存在=客观内在十客观外在。

2.  联系

联系的定义:联系是指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以及事物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联系的特点:客观性、普遍性、多样性。

联系观(方法论):一定要把事物放在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下来考察,即放在与其他事物的联系中考察。

3.  客观存在与联系的关系

联系是事物客观存在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是事物客观存在的内在与外在的统一,联系强调的是事物的相对性。客观存在是联系的主体状态的体现,强调的是事物的绝对性。两者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唯物辩证法讲联系与发展,大自然辩证法讲客观存在与发展,大自然辩证法的发展观全面继承和发扬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

4.  客观存在的特点

客观存在同联系一样,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多样性的基本特点,也就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单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这三个统一,本质上是属于对立统一总规律的体现之一,是整体与部分统一的体现,是绝对与相对统一的体现。

二、客观存在的基本属性

客观存在具有普遍性、客观性,是整体性与部分的统一,是绝对性与相对的统一。也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是单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简而言之,是对立统一总规律的体现。

1. 客观存在的普遍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联系具有普遍性,无论是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人的思维,都处在联系之中,孤立存在的事物是没有的,世界上一切事物都与周围其他事物有着相互联系,每一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的。这一世界观在方法论上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同样,客观存在具有普遍性,这与联系是同一的。

2. 客观存在的客观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联系具有客观性,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无论是自在之物还是人为之物,它们的联系都具有客观性。这一世界观方法论要求我们必须从事物固有的联系中把握事物的真实联系,切忌主观随意性。

联系是客观的,并不意味着人对事物的联系是无能为力的,人们可以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调整原有的联系,建立新的联系。

同联系一样,客观存在具有客观性,具有绝对性。

3. 客观存在的 多样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联系具有多样性,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本质联系和非本质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整体与部分的联系、因果联系等。这一世界观方法论要求我们用综合思维的方法分析问题,注意分析和把握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各种条件,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

联系的多样性本质上是客观存在的多样性,是单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是整体与部分的统一。

4. 客观存在的 整体性与部分性

对立统一规律是大自然的总规律,任何事物都既具有整体性又同时具有部分性。

譬如,秦始皇嬴政,即一个统一的整体,具有整体性,他是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皇帝。同时,他又具有部分性,他向外传递各种各样信息。有后人抹黑他说他残暴,但他却没有杀过一个功臣,焚书坑儒焚的也是反动书籍、坑的是阻碍统一大业的反动儒士!有人黑他荒淫,但他却是唯一一个没有立皇后的皇帝。秦始皇实现了统一中国的壮举。他通过废除分封制,代以郡县制。秦始皇嬴政灭六国平天下,书同文,车同轨,行同伦,统一了度量衡、货币、文字,还规定了统一的伦理道德信誉规范。他让中国两千年的封建文明有了一个理论架构基础,他的这一封建规则制度几乎被延续2000多年。他为使整个国家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为防匈奴入侵砌万里长城,为百姓稿祉修灵渠、为搞强国防建秦直道、为民族大融合守南越…这是真正的千古一帝。

秦始皇在历史中就是一种客观存在,虽然他早已作古。除了政治上的部分性,秦始皇在物理上也同样具有部分性,千人千解。一百亿个人中,就有一百亿个秦始皇!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星,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整体,也是化作无数个部分存在于大自然中的。也就是说,一人千面,一物万面,乃至于无数个面,即便是一个光子,也是如此。

根据对立统一的公式1= 1/2^n,可以知道,整体为“1”,部分为“n”,部分无限可分。就像吴承恩的《西游记》中的孙行者,用毫毛可以变成亿万个孙行者一样,以一变万。

客观存在的整体性和部分性是相互统一又区别的,唯物辩证法认为整体和部分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同时又是相互作用的。因此,一是要树立整体观念和全局的思想,做法是从整体出发,在整体上选择最佳行动方案,实现最优目标。像人们常说的,“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就是选择最佳方案的形象比喻和说明。二是要搞好局部,使整体功能得到最大发挥。这点方法论要求主要是强调必须正确处理好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反对分裂主义和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形而上学思想。


5.  客观存在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存在是客观实在与主观意识的统一,存在是内在与外在的统一,也是内因与外因的统一。两者统一于相互联系之中,联系是两者之间相互统一的表现形式。存在是本质与现象的统一,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也是质与量的统一。

存在统一于发展之中,发展包含着存在。在发展的过程中,发展是绝对的、是运动的、是全面的,而存在是相对的、是静止的、是阶段性。在另一个哲学范畴中,由于发展是绝对的,所以作为发展中的存在同样具有绝对性,是一种客观存在。

大自然是统一的整体,又是多种多样的统一体,大自然就好像一张网,一张无限大的天网,把万事万物都网在里面。老子《道德经》云:“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在万事万物中作为多种多样中一个小整体的个体,其存在既是客观的,又是绝对的,这样的存在称为“内在”或者说“内因”又称“自在”。

同时,作为一个小整体的个体,其存在既是客观的又是相对的,这样的存在称为“外在”或者说“外因”又在“同在”。所以说,存在是相互联系的存在,大自然中每一个个体与大自然中的万事万物都是相互联系的。小到一粒尘埃甚至一个光子,大到一棵九嶷山的斑竹甚至是太阳或我们的银河系,其与大自然中的万事万物都是相互联系的。大自然中万事万物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当然大自然本身除外。

所以说,存在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公式即1=1/2^n  n≥0 

三、客观存在的基本范畴

一)客观实在与主观意识

1.  含义

客观实在,是指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物质及其形态。它是对宇宙一切事物和现象共同特性的抽象和概括,相对于意识来说,它是第一性的东西,不包括意识和思维现象。比如太阳、地球,又比如美丽的九嶷山。

  意识,是主观意识的简称。唯物辩证法认为:意识,是物质的产物,是人脑的机能,是对物质的反映,是全部心理过程的总和,包括认识的感性阶段和理性阶段。意识具有主观性,主观跟客观正相反,它指被人的意识所支配的一切。人的一切认识都是主观的。比如,宗教和迷信思想。

客观实在与主观意识的辩证关系:

客观实在强调的是物质世界的本质属性,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是第一性的东西。它不包括意识、思维现象。

客观存在则包括物质现象和思维、意识现象。例如,他人的思想对于我来说就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思想是物质。

客观实在是一种特殊的客观存在,因为所有的客观实在都是客观存在的,但并非所有的客观存在都是客观实在。客观实在,具有不依赖意识而存在的特性,客观实在强调物质世界的本质。

客观存在不仅包括具有客观实在性的物质现象,还包括不具有客观实在性的思维、意识现象。


2.  物质和意识、存在和思维、客观和主观的辩证关系

物质、存在、客观是第一性的,意识、思维、主观是第二性的。物质、存在、客观决定意识、思维、主观,意识、思维、主观反作用于物质、存在、客观。

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反映得客观实在。意识,是物质的产物,是人脑的机能,是对物质的反映,是全部心理过程的总和,包括认识的感性阶段和理性阶段。

物质和意识这两个概念有确定的含义,是两个最大的概念,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被这两个概念分别地包括了进去。从本质上讲,物质与客观存在(客观和存在)是同一的,主观意识(主观、意识)与思维也是同一的在这里面暂时不多讨论“物质与意识”这一对哲学范畴。


二) 内在与外在

客观存在从统一的整体性而言,包含着内在是外在的统一。客观存在是物质在大自然中(空间)体现的状态,这样的状态就是内在与外在的相统一。如同一个人,就是内在与外在的统一,一个人的在在是绝对的存在,是自在,是内在;同时,在整个大自然中,这个人又是相对的存在即外在,只是大自然这一个整体的一部分,宛如沧海一粟,甚至微不足道。一个人如此,一个电子或者说光子也是如此。大自然中的任何事物,都是整体性与部分性的统一,都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都是相对立的统一。内在与外在体现在内因与外因、内容与形式、本质与现象、质与量的统一之中。它们都是整体与部分的统一,是个性在共性的统一,同时也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

内在:指的是大自然中事物自身以内所固有的绝对状态 ,与外在相对。九嶷山的舜帝庙,是客观实在,整个舜帝庙是内在。

外在:指大自然中事物相对于自身以外的状态,与内在相对。宁远县的文庙相对于舜帝庙,就是外在,舜帝庙之外都属于外在。

1.  内因与外因

  内因与外因的含义

客观存在体现大自然的个性与共性规律,就是内在与外在,即内因与外因。

“因”,甲骨文字形似衣褥包裹的婴儿,表示人长大的初始状态即婴儿状态,引申为事物发展的初始状态,本义为事物发展的本原状态。又引申为依据、本质、本原、根本、亲近等义,人形衣声。

内因和外因是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原因和动力的一对基本范畴。

内因指事物发展变化的内部原因,即内部矛盾,是事物变化的根据,简言之,即内在的原因。

外因指事物发展变化的外部原因,即外部矛盾,是一事物和他事物之间的外在联系和相互作用。外因是变化的条件,是第二位的原因,它通过内因起作用。简言之,即外在的原因。


  内因与外因的辩证关系:

内因和外因既相区别又相联系,辩证统一。无内因,则无外因;无外因,亦无所谓内因。它们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互相转化。在一种场合、一种联系中是内因,在另一种场合、另一种联系中可能是外因;反之亦然。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产生、发展和灭亡,总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它是第一位的,它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向,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它是第二位的,它对事物的发展起着加速或延缓的作用,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内因和外因相互依赖、相互联系,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化。“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77页)形而上学否认事物的内部矛盾,把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完全归结为外因,陷入了“外因论”。只讲内因不讲外因,忽视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也是片面的。

所以说,内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外因是事物的外部矛盾,即一事物与他事物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内因和外因的关系是:第一,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它规定了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方向;第二,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有时外因甚至对事物的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第三,外因的作用无论多大,也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

故而,我们在观察事物、分析问题时,既要看到内因,又要看到外因,坚持内外因相结合的观点。对内因要给以充分的重视,对外因作“一分为二”的分析。反对割裂内外因辩证关系,忽视内因在事物变化中的根本作用而一味强调外因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单纯强调内因的决定作用而忽视外部条件在事物变化中的重要作用。


2.  内容与形式

  含义

  内容与形式是事物的构成要素和表现方式两个方面所反映事物的一对范畴。

  内容是指事物内部各要素的总和,即事物内在的总和,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形式是指事物内容中各种要素的结构或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即事物外在的体现。

  辩证关系:

  内容决定形式,有什么样的内容就会有什么样的形式与之相对应;内容的发展决定着形式或迟或早总要 发生变化。

  形式对内容有反作用,当形式适合内容时,形式积极促进内容的发展。当形式不适合内容时,形式就会束缚、 压抑和阻碍内容的发展。

  所以,在实践活动中,要特别注意事物的内容,依据内容的发展而不断改造和创新形式。形式 的作用不容忽视,但也不能脱离内容单独追求形式。只图虚名不办实事,是形式主义的常见 表现。


3.  本质与现象

  含义:

  本质与现象是揭示事物内在联系和外在表现的一对范畴。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和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

  现象是事物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现象又分为真象和假象,客观实在中没有假象,只有真象,只有主观意识中有假象,假象是主观意识的固有产物。

  辩证关系:

  本质是现象的根据,决定现象,总要通过现象来表现。

  现象总是表现着本质,没有不表现本质的现象:一切事物都有现象和本质的辩证统一。向日葵花盘追随太转动阳的现象其本质就是向日葵的向光性,当然本质也是多层次的。

 《道德经》第十二章“…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大意就是:“正因为如此,有觉悟的人明白,吃饱穿暖住好才是生命活动中最重要的事,贪图吃喝玩乐、过度追求各种刺激不但不是生活的根本需求,并且还会伤害自己的身心健康。因此,有觉悟者会自觉认识到,取食是生物最根本的需求,吃饱才是生命的最根本的第一位的内在的本质需求。有觉悟的人不会去追求财宝美色美音美味等各种刺激性的吃喝玩乐,这些都是外在的需求,都不是根本性的需求。这就是本质与现象的对立统一。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圣人的目的是一切为了天下人吃饱穿暖住好而不是为了追求眼前的表面的感观刺激或欲求。所以圣人不会去舍本逐末,只会务实去虚。摒弃远处的外在的,抓住近处的内在的。从哲学的角度而言之,即除去表面现象,抓住内在的本质。表面现象是外在的、次要的、非本质的,表面现象是相对的,各种各样的,也是千变万化的,是无限的。而本质却是主要的、内在的,也是根本的。简单的一句话,透过现象,认识本质。”

《道德经》第三十八章“…是以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处其实,不居其华。故去彼取此。”,大意是:“正因为如此,有觉悟的人,要把握住主要的、关键的、起决定作用的部分,而不是次要的、非关键的、不起决定作用的部分。要把握和重视实在的本质内容,而不是虚幻的表面现象。所以,舍弃远处的外在的,抓住近处的内在的。也就是说要善于由表及里、从浅到深、从虚到实地认识事物,而不要避重就轻、舍远求近,否则拣了芝麻丢了西瓜,本末倒置,得不偿失。

所以,有觉悟的领导者要善于透过表面现象,抓住内在本质。表面现象是外在的、次要的、非本质的,表面现象是相对的,各种各样的,也是千变万化的,是无限的。而本质却是主要的、内在的,也是根本的。简单的一句话,透过现象,认识本质。”

 列宁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了。”科学的任务就在于辨别真象与假象,并透过现象把握本质。现象也可分为假象与真象,历史人物中,西方历史中的亚里士多德就是假象,是西方杜撰的历史人物,而真象是大明王朝的永乐大典,何新等学者指出“永乐大典”的音译即“亚里士多德”。寓言“揠苗助长”告诉我们,生活中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本质是内在的,深层次的、规律性的、绝对性的,现象是外在的、浅层次的、随机性的、相对的。所以说,本质与现象,是相对立的统一。


4.  质与量

  含义:

质,是使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使它区别于其它事物的一种内在规定性,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决定的。这种规定性决定了这一事物是它自身而不是别的事物,使该事物与其它事物区别开来。这里,所谓的“规定性”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常提的术语,实际上就是指“绝对性”。村东的桥头有一棵银杏树,银杏树是客观存在的单一事物,是此物的质,其具有整体性和绝对性。

每一事物内部都包含着特殊的矛盾,就产生了区别于其余事物的特定的质,才有世界上千差万别的事物。事物的质与事物的存在是同一的,事物的质存在,该事物就存在;事物的质一旦消失,该事物亦不复存在。事物都是复杂的,都是包含着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得事物往往具有多方面的质,而事物的质是内在的,事物和其余事物发生关系时表现出来的质,就是事物的属性或特性。

量,即数量,是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间的排列秩序等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外在规定性。

事物的量是客观的,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一种规定性,凡物皆有量。就象桥头的一棵银杏树,它有许多的根、叶,花、果,有树干和树枝,这些根茎叶花果即银杏树的量。

在一定范围内,量和事物的存在不具有直接同一性,即在一定范围内,数量之增减不影响某物之为某物。事物具有多方面的质的规定性,而每一种质都具有一定的量,认识事物的质可以把事物区别开来,清晰准确地把握该事物,则必须对事物进行量的分析,即定量研究。


综上所述,大自然辩证法的存在观,也就是联系观。联系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总特征。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周围其他事物相互联系着的,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着的有机整体。唯物辩证法认为联系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多样性、条件性、可变性。 因此,唯物辩证法主张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反对形而上学孤立的观点。


(郑裕波  校注)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