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9年,美国颁布了十条宪法修正案,其中的第一修正案主要讲的是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不过关于言论自由具体是什么权利,刚开始并没有明确的说法。于是联邦党在1798年制定了《反煽动法》,向其发出了挑衅。在麦迪逊等人的抗争下,这种禁锢言论的企图未能实现。所以接下来便提出了言论自由即“人民自由检视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的权利”,这一定义也成为任何第一修正案讨论的大前提,也叫“麦迪逊前提”。第一修正案后来逐步得到完善,并总结出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即“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原则”。国会能否立法以限制某种言论,关键要看言论是否会给他人或社会带来明显而现实的危险。而且现实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的,对其限制必须刻不容缓。若言论所带来的只是不良倾向,并不是迫在眉睫的严重危险,那么限制言论就不正当。另外,第一修正案还顾及了媒体的报道自由,提出了“实际恶意”规则。如果指控媒体言论是诽谤,就必须证明媒体存在实际恶意,否则即便其言论不真实,也仍受法律保护。只要媒体不蓄意制造假新闻,那么法律能允许其报道出现失误。而它的适用范围后来也从官员扩展到公众人物。这种规则其实是在“公众人物的个人名誉”与“言论自由”这两者间寻求平衡。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理应受到更严格的舆论监督,而新闻既要追求时效,又要保证真实是很困难的。如果都要谨慎考证所有细节,那么新闻报道就会失去时效性,言论自由空间也将大幅压缩(分享自得到app)
每天听本书78——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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