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初创企业申请了专利之后,常常认为自己就获得了对这个技术方案的实施权,但其实这是一个误区。专利法第十一条中是这样规定专利权的效力的。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看清楚了,给予专利权人的权利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而非实施权。也就是说专利证书拿下来之后,专利权人可以禁止别人去实施,但是自己可不可以实施呢,嘿嘿,不一定。可这是为什么呢?请允许我先卖个关子,讲一个椅子的故事。
三国以前没有椅子这个东西,大家都是席地而坐的,估计是因为不是所有人都觉得盘腿舒服,慢慢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就有了胡床,形状和现在的马扎很像,两边的腿可以合起来,携带和存放十分方便。而直到唐代才出现了带椅背的椅子。
啊,放错图了
如果造出来胡床的发明家A找到了一个靠谱的代理人,代理人看到这样一款全新的产品,肯定会为发明家A谋求一个更宽广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可能是这么写的。
权利要求1 一种人类休息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承载部和支撑部,所述支撑部与所述承载部连接使所述承载部高于地面,并且所述承载部上设置有放置人类臀部的区域。
若干年后,由于人越来越懒,又有一个发明家B做出了带靠背的椅子。他也很有专利保护意识,也找了位代理人申请了专利,权利要求1是这么写的。
权利要求1 一种人类休息器具,其特征在于 ,包括承载部和支撑部,所述支撑部与所述承载部连接使所述承载部高于地面,并且所述承载部包括第一承载板和第二承载板,所述 第一承载板和第二承载板连接形成纵截面为L型的结构。
背景介绍完了,现在我们来看看发明家A和B现在的,发明家A的专利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