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小疑惑

第六百零七条第一款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这条规定初读起来不好理解,什么叫送至指定地点,又并交付给承运后,不应该是交付承运后运至指定地点吗?想想还真不一样,因为前面有约定两字,后边“将标的物运至买受人指定地点”是约定的内容,在这个约定的基础上,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后风险就转移给了买受人。如果是交付给承运人并运送至指定地点,风险点就延迟到了指定地点交付时了。所以法条还是很严谨的。

回到我们最贴近的网购,比如都是通过物流快递,没有特别约定,商家发货交给快递公司或者物流公司时,风险是否就转移给了买受方了呢,适不适用这一条呢?根据民法典512条的规定,很显然是不适用,因为电子商务通过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是以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的,未交付,风险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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