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增值税视同销售大变化,这5类行为不用缴税了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将正式取代实施多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中视同销售规则彻底大改!


从原有的11条情形精简至3条,哪些行为被“移出”?


今天,就帮大家拆解5类关键免税行为,结合案例讲清 “旧规怎么缴、新法怎么免”,再避避那些容易踩的坑。


01


新旧『视同销售』 “大对比”

3类保留,8类取消

根据《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缴纳增值税:

  1.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3. 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


✅ 核心变化一目了然

增值税法最显著的变化是 “无偿提供服务”被移出了视同销售范围。这意味着,未来企业和个人间的无偿服务往来,在增值税层面将不再被“视同销售”征税。

为何要做如此大幅的精简?通过清晰的对比,揭示了背后的政策逻辑:

原规定(11条)

新规定(3条)

变化原因解析

将货物交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删除

本质就是真实销售行为,无需“视同”。

统一核算机构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删除

属于内部流转,最终销售主体明确,实为真实销售。

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删除

原针对“营业税时代”,营改增后此情形已不存在。

将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

删除

本质是“销售+投资/分配”两步走,实质仍是销售。

**单位/个体户向他人无偿提供服务**

删除(重大利好)

简化征管,促进集团及关联企业间资源合理配置。

**单位/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


整合与扩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

涉及资产所有权转移,仍需在税收上予以规范。

**单位/个体户将自产货物用于福利/消费、无偿赠货**

保留并优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涉及货物所有权的内部或外部转移,仍需视同销售。

“大变”本质:将实质上已构成真实销售的行为剥离,同时为无偿服务“松绑”,使税法规定更贴近经济实质,更公平合理。

从表中能明显看出:旧规(增值税暂行条例)里近80%的视同销售情形被取消,其中5类企业高频发生的行为,2026年起不用再按 “视同销售” 缴税,跟着头条君往下看!


02


这5类行为

新法下不用再 “视同缴税”

01

委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委托代销 / 销售代销货物不用再盯 “180天期限”了。


❌旧规坑点:委托方把货物发给代销商后,哪怕没卖出去,只要满180天,就得强制按 “视同销售” 缴税;


受托方销售时还要再缴一次,财务得反复核对期限,稍不注意就多缴。


✅新法利好:彻底取消 “180天强制缴税”,只有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时,才按正常销售缴税(受托方同理,销售时再缴)。


举例说明


:甲公司(一般纳税人)2026年2月委托乙公司代销家电,3月发货,直到9月才收到乙公司的代销清单(金额50万)。


  • 旧规:截止2026年8月,期满180天,即使没有实现销售,也要按照旧法缴纳增值税6.5万(50×13%)。


  • 新法:9月收到代销清单后,按照清单上的销售金额缴纳增值税。

02

跨机构移送货物(不同县市)

跨机构移送货物(不同县市)不用再搞 “虚拟缴税”。


❌旧规坑点:集团内不同县市的分支机构移送货物(比如上海分公司移给北京分公司销售),移送时就得视同销售,移送方缴税、接收方抵扣,相当于 “没卖先缴税”,增加资金占用。


✅新法利好:移送行为不视同销售,由接收方对外销售时直接缴税,减少跨机构 “空转缴税”。


举例说明


:A集团上海分公司(一般纳税人)2026年4月移送100万货物到北京分公司,北京分公司6月以120万卖出。


  • 旧规:上海分公司4月移送时按照10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分公司接受该发票抵扣,6月份卖出后缴纳2.6万增值税((120-100)*13%)。


  • 新法:上海分公司移送不缴税,北京分公司6月份卖出货物按照12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3

货物用于投资 / 分配

货物用于投资/分配:不用 “视同销售”,按正常销售走。


❌旧规坑点:把自产/购进货物用于投资(如投给子公司)、分配给股东,要按 “视同销售” 缴税,需单独填报 “视同销售销售额”,流程繁琐。


✅新法利好:认定这类行为本质是 “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直接按 “正常销售” 计税,不用再走 “视同” 的特殊流程。


举例说明


B公司(一般纳税人)2026年5月用自产设备(同类售价80万)投资给C公司。


  • 旧规:按 “视同销售” 申报,缴10.4万增值税(80×13%),需在申报表 “视同销售” 栏单独填列;


  • 新法:按“销售设备”处理,确认收入80万,缴10.4万增值税,需在申报表“正常销售”计税。


04

无偿提供服务(除金融商品外)

无偿提供服务(除金融商品外)关联方免费服务不用缴了。


❌旧规坑点:单位 / 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如母公司给子公司免费做咨询、关联方无息借贷),除公益外都要视同销售,税务检查时很容易被认定 “漏税”。


✅新法利好:彻底删除 “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 条款,这类行为不用再缴税(但要留存关联关系证明、服务用途说明,避免被认定为 “隐匿收入”)。


举例说明


D母公司2026年6月给子公司E免费提供财务咨询。


  • 旧规:需按同类咨询费10万视同销售,缴0.6万增值税(6%);


  • 新法:不用缴,只要留存母子公司关系证明、咨询服务用于E公司生产经营的说明即可。


05

货物用于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货物用于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条款直接取消,不用再纠结。


❌旧规坑点:根据原法,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例如,用自产钢材建造厂房,在“营改增”前,建筑服务属于营业税范围),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全面完成后,原有的营业税应税项目均已纳入增值税范畴,“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一概念在实际中已不复存在。


但相关视同销售条款在理解上曾存在模糊地带,导致财务人员时常纠结是否需要缴税。


✅新法利好:此类行为原则上不再视同销售。


更重要的是,如果货物最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例如,建造的厂房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正常抵扣,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举例说明


F公司(一般纳税人)2026年7月使用一批自产钢材(生产成本30万元,对外销售价格40万元)用于建造其自身的生产用厂房。


  • 旧规:需视同销售,按照40万元的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约5.2万元(40×13%)。


  • 新法:无需视同销售,同时生产这批钢材所购入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如在购入时已抵扣)也无需转出。


  • 由于该厂房用于企业应税生产经营,未来其建设过程中取得的相关建筑服务等进项税额,仍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03


新法下“视同销售”关键要点与场景辨析

1️⃣主体与标的物:谁?转让什么?

  • 单位/个体工商户:涉及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无偿转让,均可能视同销售。

  • 个人(自然人):仅涉及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无偿转让可能视同销售;无偿转让货物、无偿提供服务均不视同销售。


2️⃣“无偿赠送” vs “有偿买赠”

  • 进店就送电风扇:属于无偿赠送,单位赠货需视同销售

  • 买手机送话费、买车送电饭煲:属于有偿销售中的捆绑赠送,是销售行为的一部分,不视同销售


3️⃣重大利好:无偿借款规划

  • 旧政策:企业间无偿借款(服务)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虽有集团内免税政策,但非集团企业税负不公。

  • 新政策(2026.1.1起)无偿借款不再视同销售

  • 行动建议:若合同无固定还款日、且未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可合理安排 2026 年 1 月 1 日后还款,合规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4️⃣这些情形要视同销售吗?(新法下)


1. 张三将购买的轿车送给王五(个人赠货)→ 否

2. 张律师免费为王女士咨询2小时(个人无偿服务)→ 否

3. 公司推广,进店即送暖宝宝(单位无偿赠货)→ 是

4. A公司无偿借款给B公司(单位无偿服务)→ 否(2026年后)

5. 公司将自产月饼作为节日福利发员工(自产货物用于福利)→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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