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接上回,如何避免再次分案申请中出现的乱象?
下面首先梳理一下关于分案申请、以及再次分案申请的相关规定,看看有什么问题。
关于分案申请的现行法律规定
对于分案申请,在《专利法》层面上并没有规定;分案申请制度实际上是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下文称“细则”)层面上规定的。但在细则层面上,对于再次分案申请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再次分案申请的相关规定,包括对再次分案递交时间的审核要求,是在审查指南层面上规定的。
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其中,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规定: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对于此种除外情况,申请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未提交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况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 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 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并作结案处理。”
对于上述规定,实践中存在如下困惑:
1、指南中上述第5段规定的“除外情况”,究竟是如何“除外”?具体说来,对于该种情况,是否只要提交了“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就符合了分案递交时间的要求?还是说,只有提交了“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才按照“除外情况”进行处理,即不是“根据原申请审核”,而是根据其他申请审核?
2、细则中明确规定了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而指南中上述第2段却又具体规定了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在驳回后的规定期限内可以提出分案申请。指南作为部门规章,是否违反或者突破了上位法的规定?而如果对于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形可以突破,那么对于分案申请递交期限的规定是否同样也能突破?亦即对“除外情况”是否就可以不受细则中期限的限制?
由于对上述问题的理解不同,现实中申请人和审查员都存在不同的做法,从而导致出现前面提及的乱象,也导致后续不少复议案件。
后面针对相关问题逐层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