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年多以来被一件官司搞得身心俱疲,心头遂生无法释怀的诸多疑惑。于是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以前在我心中毫无疑问可以加上数学学科中“肯定值”的正命题,开始变成了一个方程式,而这个方程式需要依据所谓定理定律来一步步加以推算。 扛不动的法律武器
昨日,在网页上浏览新闻时无意中看到了标题为“’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被害人家属要求判嫌犯死刑”的新闻。如果我没记错,这个案子13年在网络上引起过极大地关注。看了相关新闻链接,印证了我的记忆力还是不错的。这件案子简单明了,发生在2013年7月24日下午,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是2013年的7月28日。
这样一个引起轰动的案子从抓获犯罪嫌疑人到开庭审理,耗时几近一年!天啊!那么,我的那件应该引起轰动却并未引起轰动的小CASE在大半年的时间里完结了五分之二,逞凶者从拘留所里逍遥而出也过了大半年了。不得不说,受理案件的检察院跟法院行政人员的工作效率,值得我顶礼膜拜了!我得说一句,大叔大婶,大爷大妈们,我说你们官虎吏狼,文恬武嬉,实在是错怪了你们。
无独有偶。也是最近的新闻:2014年6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向被告人周家辉、秦星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家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周家辉、秦星是湖南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中被判处死刑的两名主犯。
“上访妈妈”唐慧作为受害人的母亲,曾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结果却不了了之。唐慧希望法院判处七名被告死刑,但该案审理几经波折。直到2012年6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才做出终审裁定,七名被告两名被判死刑,四名被判无期徒刑,一名被判有期徒刑15年。从申请立案到终审裁定,从2006年到2012年,“上访妈妈”走过了六年的漫漫上访路,而最高人民法院两年之后的一纸裁定书,可能要让“上访妈妈”的漫漫上访路再加上几年了。
最高法对不核准主犯死刑的解读是:犯罪情节不严重。
我想起了自己的小CASE: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之后对他提起公诉,第一次开庭,要求法院从重从严对其量刑。第二次开庭,检察机关又认定他有自首情节,要求法院从轻发落。结果判决下来,他被判了七个月。
当代理律师电话通知我这个结果的时候,我差点笑傻了,又感到庆幸,我真庆幸自己也遇上了一回奇葩!
都说“久病成医”,我虽不是法律专业的高材生,但是当事情如晴天霹雳般劈到我头上的时候,我还是查阅了很多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量刑实例。同样的案例,一般都是量刑三年到六年不等。
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惯性思维下,猜想秉公执法的检察机关跟铁面无私的法官大人在查看或翻阅卷宗的时候,一定会愤愤不平。毕竟,他五年内已犯过故意伤害罪,这次又是一人故意伤害四人且致两人轻伤(伤情接近重伤),两人轻微伤,我主观臆断地认为法官至少会判他两年的有期徒刑。结果,他只是被判比基准刑期(伤情接近轻微伤)六个月多了一个月而已。这次判决充分说明,我到底只是个门外汉,搞不懂法律里面高深莫测的大学问。
最终我也没弄明白,从重从严为什么变成了从轻发落;累犯的加刑为什么变成了减刑;量刑的累加为什么变成了量刑的递减;而更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他没有能够逃跑竟然就算是对自首情节的认定,要宽大处理!
虽然,警察说,没有看到他行凶,情节不严重。事实是他用开山锤打断了我岳父跟二姨的五六根肋骨跟尾椎骨;打得我岳母头破血流,人事不知;让我受惊吓的不满一岁的女儿哭闹了几天几夜!警察到场之前的三分钟,几个村民才合力夺下了他手中的开山锤。若非如此,我都不敢猜想后果会是怎样;检察机关说,他有自首情节。事实是他在明知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也未停手,没跑是因为他当时被村民拦住没得跑;法官说,量刑都是符合相关标准的。事实是,累加量刑时用量刑范围的最小值,减轻量刑时用量刑范围的最大值。
打个和稀泥的比方:泥一斤,水一斤,不断往里加水或加泥,每次三两到一斤不等。需要加泥的时候,加最少的三两,暗里再来个偷工减料;需要加水的时候,加最多的一斤,保不准再来个“买一送一”。如此和稀泥的方法,加法也成了减法,最后成不了稀泥,却成了一摊烂泥。当真应了那句老话:烂泥扶不上墙。
法官的意思大概是这样的:属于公诉的部分,我们平头老百姓管不了,检察机关才有权利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至于结果,告诉你也行,不告诉你也行,接不接受都一个样;属于自诉的部分,我们平头老百姓自己管。但是,本着“和谐大家庭,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方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算故意伤害罪就属于刑事范畴了,犯不上搞那么大动静,算个邻里纠纷就完了呗。
听说,那个人因为肇事逃逸未遂又被拘留了。不过,据说很快又会被放出来了,人家家里面有人,所以根本不怕事。
天平本是平的,放的砝码不一样的时候就会出现倾斜。只是加在法律天平上的砝码,对于某些人来说,分量很重。
在法律面前,当当事人只知道如此,却不知道为何如此的时候;当当事人只想尽快讨还一个公道,而这个公道却动辄耗时一年半载甚至更长时间的时候,法律武器虽然是人人可用的武器,却有太多人无法承受其重。路漫漫其修远兮,怎堪上下而求索?等不起的时间、耗不起的精力,扛不动的法律武器,不胜其累。
胜诉又能怎样?
不得不说,法律武器纵然难以扛动,作为天朝上国的小小百姓,若不想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也只得使出浑身解数,借“捍卫法律尊严”的大旗捍卫一下自己“卑微”的尊严。
还好,法律终归是法律,我胜诉了!相比于不了了之,他毕竟还是受到了一些惩罚。肆意妄为的结果,是七个月的牢狱之灾,以及不到三个月的“休养生息”,然后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肆意妄为。新一轮的肆意妄为,又一次的对簿公堂,都跟我无关,也幸好跟我无关,不是“小市民”心态使然,而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不然真的撑不下去了。
在短暂的欢欣鼓舞之后,问题又来了。赔偿支付的日期已过,迟迟不见动静,怎么办?申请强制执行。通常来说,申请强制执行的部分,不属律师的责任范畴,律师不管;也不属法官的义务范畴,此案已结。强制执行,属于新案件,按照程序走,又得准备一番折腾。
准备这个文件,准备那个材料,盖这个章,印那个戳的。不仅如此,要先交一笔执行费用。未得到赔付,先行垫付,一场官司,旷日持久不说,还得不差钱。
最后,还不算完。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我可以财产转移、隐匿;你要拘留扣押,随便你,反正你管饭。
看到关于执行难的这样一个数据:重庆全市法院2007年的数据显示:生效裁判案件数为71406件,其中强制执行案件为30321件;在期限内未结案件为6088件,超期限未结案件2106件。从全国来看,强制执行案件与生效裁判案件的比率更高,约60%的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雇佣律师或自己处理诉讼和执行都需要付出费用或劳动,而诉讼和执行成本可能比能从债务人手中拿到的钱还要多,所以,申请执行有时候是个赔本的买卖。
07年,我的父亲因为车祸受伤,动了眼部跟前臂的手术,花费五千余元。官司胜诉,对方承认全责,但拒不支付任何赔偿,就咬准“没钱,要么你就把我抓进去”不松口。为了拿到父亲动手术的费用,母亲递交强制执行的申请后,又托律师,托亲戚朋友,托派出所警察,前前后后折腾了四年多,直到最后才拿到了不到赔偿金额一半的赔偿费用。妈妈说:“咱庄稼人打场官司真不够那功夫钱的。你以后想着,能不打官司千万别打官司。你说这四年的时间荒了地里多少事?那钱要到最后实在也不想要了,我几次都想算了,好好过日子得了,可又不甘心。到最后花进去的钱比要到的钱都多,还要个啥劲儿?真折腾人呦!”
胜未必胜,败未必败,这种量刑与执行的辩证逻辑,适用于泱泱大国的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适用于中国疆土的绝大部分地域。
读武侠小说的人一定知道金庸,读金庸小说的人一定知道金毛狮王,而知道金毛狮王的人一定知道“七伤拳”。何谓“七伤”?“一练七伤,七者(阴阳二气跟金木水火土五行)皆伤,所谓七伤,实则是先伤己,再伤人。”
可以说,法律武器就是“七伤拳”,威力很大,但却未必人人使得,否则必定自伤。而一般的老百姓,决没有“精湛内功”护体,虽强使“七伤拳”伤敌,但也难免“损心伤肺催肝肠,藏离精失意恍惚,三焦齐逆兮魂魄飞扬!”。
所以,没有人力物力支持,不要轻使,否则伤身不说,还要伤心、伤神、伤财,不是“七伤”,胜似“七伤”。
量刑与执行是法律的双刃剑,使用这把司法利剑,伤得了对方,也伤得了自己,所谓“杀敌一千,自损八百”也就不足为奇了。
所以,没有高超技巧,使用这把剑,先得做好自伤的准备。
胜诉先别急着高兴,须知真正的赢家是笑到最后的。胜诉了,先自忖是否做好了打长期“阻击战”的准备。财力要雄厚,精力要充沛,人力要通达,物力要充足,如此“四力齐备”,方可一战!
法律与人情的博弈
中华民族一向是很矛盾的民族。
我们一方面讥讽不正之风,但自己办起事来却忙着找关系;我们痛恨“潜规则”作弊,却又希望自己是“潜规则”的受益者;我们鄙视“富二代”“官二代”,却又痛恨自己不是“富二代”、“官二代”。
具体到法律来讲,一方面是“法不容情”,另一方面又讲“法不外乎人情”。看古装断案剧,公堂之上的犯人通常先来一通抢白:“上有八十老母,需要奉养;下有柔妻弱儿,需要照料”,在人情上先抢占先机,以期在法理上得以“宽大为怀”。
法理与人情的博弈,时有发生。曾轰动一时的夏俊峰案件,就是一次法理与人情的博弈。虽然舆论一边倒地倾向于“人情”,但博弈的结果终究还是“法不容情”,夏俊峰最终被执行死刑。该说点什么?生命抗争还是悲剧英雄?邪不胜正还是罪有应得?在对前因后果各执一词且无从分辨真伪的时候,这场法理与人情的博弈,何来盖棺定论?
法理与人情的博弈,很大程度“不是西风压倒东风,就是东风压倒西风”。网络上对于夏俊峰是否该被执行死刑的争论暂且不表,仅就执法者而言,是否该思考一下为何面对无从证实是故意刺杀还是自卫刺杀的是非题时,舆论及民意会一边倒地倾向于夏俊峰?说到底,正是有鉴于“城管”暴力执法的案件时有发生且影响恶劣。城管、拆迁队的形象,在一步步走向背离人民的深渊而不自知,直至积重难返,成了大多数人谈之色变的“特殊群体”,不得民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谈及夏俊峰案件时称:“不杀夏俊峰这种人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借此强调公正司法的重要性。
随后,引来网上质疑声无数:不杀夏俊峰就很危险,难道那些狗屁城管仗势欺人、横行霸道就不危险?
换在以前坚信“邪不胜正”的稚嫩时代,我一定会支持周院长的说法,杀人偿命,理所应当;但当自缢死、呼吸死、睡梦死、冲凉死、躲猫猫死、洗澡死、噩梦死、睡姿不对死、发狂死、针刺死、昏厥死,一种种稀奇古怪的死法,一件件匪夷所思的离奇案件层出不穷地出现在人们视野中时,说开始怀疑“邪不胜正”都是比较隐晦的说法了。
当我经历了两次官司的洗礼之后,真正体会到了司法体系的奇葩花开灿烂,常开不谢,因为我自己就遇上一朵。当小舅子给省长写了一封长信之后,官司出现了一丝转机,上头相关部门来电询问情况,说定然会还我们一个公道的说法。上至法官下至逞凶者,颇有些惶惶不可终日。法官竟然破天荒地要跟我们单独谈话,甚至在电话里开诚布公地问:你们想怎么样?怎么样你们才能接受?
我很有正义感且底气十足地回答了九个字:铁肩担道义,秉公执法。
后来我终于明白:求人不如求己,凡事要靠自己。
再看一个数据:最高检曾披露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占到了七成。
难怪网友这样质疑:法律到底是谁的法律?掺杂了人情的法律还是原汁原味的法律吗?
当特权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对法律张牙舞爪,职务犯罪的成本是如此之低,软绵无力的道德教化又如何能阻止官员们义无反顾地前腐后继?当负责法律公平正义的司法体系人员被太多的人情世故所左右时,法律条款的酌情量刑便成了以法谋私的工具,钱权交易或者权色交易有了温床之后,藏污纳垢也就在所难免。
平心而论,我希望法理与人情的博弈中,法理占据上风。我实际看到的也是法理占据上风,只是掺杂了人情的法理站错了位置而已。
路漫漫其修远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方程式求证到此,我依旧没能看到求证得解的可能,反而更加不知如何求证了。也许,这个方程式太过繁琐复杂,不是胸无点墨的我能够解答得出来的,更何况,人微言轻,话语没有多大分量,不承认也是事实。
但生在华夏长于华夏,我还是很热爱这片土地的。虽明知无法按照定理定律一步步抽丝剥茧,直到最终水落石出地求得答案,依旧想自描自画地给出自己想当然的答案:
一、 执法为民,为民执法。执法为民,这个民,应该是上至达官显贵,下至平民百姓的。最好的情况是这样的:人人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也确实能够做到一视同仁,让人人感到平等。为民执法,即是想民所想,为民解忧。想着老百姓在一场官司面前拖不起耗不起,就尽量在最短的期限内完成案件。甚至于从根本上缩短动辄一年半载的完成期限,而不是死磕法律文书教条,让百姓在身体受罪之余,再在司法传送带上数着日期慢慢等待,身心再受伤。
二、 情法相容,情法不容。情法相容,是不做刻板的冷冰冰的法律,而是更具人情味,更贴心,能体谅当事人面对法律时的复杂情感,和蔼执法;情法不容,并不与情法相容矛盾。情法不容,是在量刑认定上,不徇私舞弊,铁肩担道义,秉公执法,而不是吃拿卡要,须知“吃人嘴短,拿人手软”,除非司法天平在心中已然有所倾斜。
面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求证,其实很多人只要知道它是个肯定句式就行了,至于解答过程,只是对这个肯定句式产生怀疑的时候才想要去解答。当法律制度日趋完善,越来越多人认为它是个肯定句而非疑问句的时候,“路漫漫其修远兮”才再不会是司法不公的挡箭牌,才不用紧跟着来一句“吾将上下而求索”。
倘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何须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