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艺术生来就是装置艺术,甚至早在艺术家可以使用录像和回放功能之前便是如此。
录像艺术是一种简单的定义为“以影像或声音为制作素材的媒体艺术”,它的名称是为了突出最早实现记录的媒介——录像带,以区别于用底片拍摄然后放映的实验影像。这一带有历史感的介质让我们对它既陌生也不陌生,相同的是我们今天人人都在进行影音录制——通过手机或照相机等设备;不同的是存储介质和信号转换方式的改变,技术的更迭自然对作品形态有极大的影响,而出于作品保存和版权等原因,早期录像作品我们看到的机会并不多。
录像装置是20世纪晚期艺术的一个多元界面。它糅合了艺术与科技、私人空间与公共场所、主观视觉与机器的非透明表面、高雅文化与大众文化、博物馆艺术品的严肃性与卫星电视的数字狂欢,这是一个身体消失的时刻与身体再度被发现的时刻。
首先,录像装置不同于录像,不能以信件形式发送或拍成视频。它不能成为原始录像的拷贝或是拷贝的拷贝。没有人能将其买来放在客厅的角落,艺术家也不能靠自己口袋里的小钱来创作它。我们穿梭于录像装置之中,就好像前去参观特莱维喷泉和米开朗琪罗的《大卫》一样。
其次,录像是小型的、袖珍的、远程的;而录像装置是大型的、公共的、临近的。
同样,录像装置是录像艺术的物质、空间和“迟留”维度——然而,它拒绝被定义。哪怕是电视监视器或电子影像的在场也不足以充当公分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