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诺,是指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例如,甲同意乙毁坏自己的财物,乙的毁坏行为便不构成犯罪。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行为人欺骗、胁迫而作出的承诺无效。
A项,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意思表达错误)。甲不知道乙存在意思表达错误。乙的承诺对甲而言是有效的。注意:如果甲知道乙存在意思表达错误,故意不告知,由于甲没有告知真相义务,不存在不作为的欺骗行为,也没有实施作为的欺骗,只是单纯利用乙的错误,则乙的承诺对甲依然有效。
B项,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意思形成错误)。兽医知道乙存在认识错误。兽医作为一名医生,有义务告知真相(该疾病已经有药物可以治疗),故意不告知属于不作为的欺骗,因此乙的承诺无效。兽医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C项,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意思形成错误)。甲没有告知真相的义务,也没有积极作为方式的欺骗。甲只是单纯利用乙的错误。乙的承诺有效。甲无罪。注意,如果乙询问甲:“我家里是不是着火了?”甲故意说:“的确着火了,而且火势很猛。”乙恳求甲灭火,甲照办。由于甲存在积极作为的欺骗,乙的承诺无效,甲有罪,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总结:行为人事先没有欺骗被害人,被害人自己产生认识错误。在此前提下,如果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作为的欺骗或不作为的欺骗),使被害人作出错误承诺,则被害人的承诺无效。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欺骗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欺骗),只是单纯利用被害人的错误,则被害人的承诺有效。
提示:本题原始出处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王钢老师的论文《动机错误下的承诺有效性问题研究》,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1期。王钢老师是法考官方教材的副主编。
D项,(1)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要求侵犯合法的器官捐献制度(社会法益),并且要求没有侵犯器官提供者的身体健康(个人法益),为此要求器官提供者对出卖器官具有有效的承诺表示。这是本罪第1款表达的意思。
(2)如果器官提供者对出卖器官没有有效的承诺表示,则组织者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是本罪第2款表达的意思。第234条之一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没有承诺表示),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没有承诺能力),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没有真实的承诺表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关于承诺限度问题,有人可能问:假如,器官提供者基于真实意愿出卖器官,组织者给提供者造成重伤,由于重伤不能承诺放弃,因此提供者的承诺无效,那么组织者应构成故意伤害吗?对此回答是,原则上,重伤不能承诺放弃,但为了保护另一法益,比如舍己救人,或将器官移植给另一患者,则重伤可以承诺放弃,在此应当尊重承诺者的自我决定权。
本题没有交代器官的出卖者乙是未成年人或受到强迫或欺骗,表明其有承诺能力,是真实的承诺表示,那么其承诺表示是有效的。在此前提下,组织者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