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臧其超 股权经营
不少企业在借用消费型股权经营企业时,往往会面向非特定人群进行股权融资,因操作的不当,常常会陷入非法集资的法律陷阱,因此,企业管理者在借用消费型股权经营企业时,首先要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法律条款。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企业在售卖公司股份,在做股权众筹时,往往都会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用于企业发展,这样,很容易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因此,在做消费型股权经营企业时一定要规避相关雷区。
对于股权众筹,证监会在2014年3月的新闻发布会上对股权众筹进行了肯定,“股权众筹融资,可以说是近年来出现的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创新型融资模式。我们认为,它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和帮助信息技术产业化等,都具有积极意义。”
监管层对于股权众筹的首次表态,表明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股权众筹完全可以找到合法的操作空间;但是这一表态也不意味着肯定所有的股权众筹模式,针对其中可能出现的资金池风险或违约风险,证监会目前正在进行调研,并且会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相信在监管部门进一步出台具体细则后,股权众筹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将更加明确。
目前,不少企业在售卖股份,做股权众筹时,往往会做小小的修改,以规避相关法律风险。比如设定股东人数限制,避免股东人数过多带来的法律风险;先将非特定人群吸纳成公司的VIP会员,待条件成熟后,再针对他们募集资金,这样,就变非特定人群为特定人群了;或者企业采用和银行合作进行资金托管,杜绝资金池带来的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