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建筑技术越来越先进,伴随着高楼大厦随地而起,电梯住宅楼也随处可见,小区物业公司经常将小区居民楼电梯内的广告位出租给广告公司做广告,物业公司收取广告位租赁费后,物业公司保管消费,没有向业主分配过这笔资金,出租电梯广告位所获的收入应由谁所有?引起了不少业主和物业公司的争议。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小区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的电梯属于共有部分,应由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
《民法典》第282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利用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电梯内广告位、建筑物外墙、小区公共车位出租获得的租金,均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83条的规定,小区专有部分的费用支出和收益获得等事项应按照约定进行分摊、分配;没有约定,则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的比例来确定。
因此,小区电梯及电梯内的广告位都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出租电梯内广告位获得的租金应在扣除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
对于合理成本以及合理成本的多少,由物业管理公司自己证明。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入,如果小区业主没有约定如何分配此项收入,那么该租金应当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的比例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