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对被追诉人的权利进行研究,是我国刑法学、刑诉法学、宪法学领域关注的一项重要课题。田圣斌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岳悍惟的《刑事程序人权的宪法保障》,屈新的《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制衡与权利保障》,韩阳的《被追诉人的宪法权利》,尹茂国的《冲突与衡平: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研究》,他们从被追诉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其诉讼权利出发,对被追诉人权利专门做了研究,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实现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是其中的特别内容,因其制度的协商、合作特点有着其特殊性。熊秋红的《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中,认为这种制度提高了诉讼的效率,但是也有着其制约性。该制度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性及证据的充分性降低了要求,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审判机关对侦查、检察环节的监督作用也减弱了。另外还提到,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有着表面的相似性,但是其实质是充满本土特色的,是有着明显不同的。臧德胜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研究:以公正与效率的动态平衡为基点》中将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归纳为附带式研究、专题型研究,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倾向于对其功能定位、价值取向、程序设计等方面,但对被追诉人权利研究尚未有足够的重视。曾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参与主体之角色研究》着重该制度中各参与主体的角色分析,并由此出发提出了解决当前问题的可能的路径。

对于被追诉人的反悔权,理论界上大多数意见赞同被追诉人享有反悔权。马明亮、张宏宇提出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有自主选择权,对反悔权的使用也是自愿选择的,如限制其反悔权甚至剥夺其本项权利,将损害被追诉人的权利,对司法公正有不利影响。汪海燕提出被追诉人是否自愿是认罪认罚的重要考量,被追诉人享有反悔权才能更好地保证其认罪认罚是自愿、真实的。顾永忠、肖沛权教授也认同反悔权对其自愿、真实性的护航,并且主张不得附加不利法律后果。而,秦宗文、洪浩、方姚、苗生明等提出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时应受到一定限制。他们分别提出了应区分诉讼不同阶段行使反悔权;对无正当理由的反悔可提起抗诉;以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非自愿为行使反悔权的前提;明确行使反悔权的法定理由,等等。关于行使反悔权的主体,何静认为应只限于被追诉人,而张全印主张辩护人及被追诉人的近亲属也可行使反悔权;田力男、杨振媛则主张也应赋予检察机关反悔权。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并没有名为“认罪认罚”的制度,暂时也未见相关研究。但国外有类似的制度,如英美等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等。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在保障被追诉人权利方面也有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将反悔权视为被追诉人的重要诉讼权利,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将辩护权列入宪法保护等方式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伟恩·R·拉费佛和约书亚·德雷斯勒主张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以前,被追诉人可以行使反悔权。Jack Rosenberg提出了非自愿认罪、对其法律后果不明知、辩护律师未尽责等行使反悔权的正当理由。英美学术界中认为法院有权审查辩诉交易中的平等、自愿等因素是多数意见,甚至认为如若法院缺少对辩诉交易的审查的,应认定其判决无效。

Dershowitz.A的<Rights of the Accused in Plea Bargaining>中认为反悔权是保证被追诉人认罪出于自愿的重要权利,并主张在法律上完善行使该权利的相关内容。Weaver.K.D主张为了司法的公正与稳定,应在严格的框架下行使反悔权。Chappell.D在认同反悔权的重要性的同时,对反悔权的滥用表示担忧。

德国虽然也有刑事协商制度,但其法律规定认罪协商后并不等于被追诉人放弃上诉权,协商中关于放弃上诉权的约定是无效的。德国理论界普遍认为认罪协商协议的效力不高,认同被追诉人可以反悔。对于被追诉人反悔后此前的供述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有学者认为应根据与被追诉人协商的原则,若协商不成的,相关供述不作为证据所用。有的学者还考虑到原法官会因已反悔的认罪协议而产生对中立审判不利的主观意见,主张在被追诉人反悔后有权提出原法官回避的申请。

参考文献:

[1]孟祥萍.认罪认罚被追诉人反悔权研究[D].黑龙江大学,2024.

[2]任雨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23.

[3]熊秋红.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J].比较法研究,2019,(05):80-101.

[4]杨芷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24.

[5]臧德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研究:以公正与效率的动态平衡为基点[M].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

[6]汪海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野下的“以审判为中心”[J].中国法学,2023(06):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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