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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阳嘉新制的产生,标志着蕴含于察举制度之内的、与“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并存的另一种因素,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制度化。这就是通过对某种专门知识的程式化测验,来决定官员录用资格。对这一因素,我们可以称为“以文取人”。
经奏之试考察的是一项具体知识的水平,那么这一环节的制度化所导致的自身分量加重,就必然使德行要求的重要性为之减轻。
由于人的能力的复杂性,考试确实只能检验其相当有限的方面。但是,此前孝廉之举依赖于举主的了解与观察,这种方法固然有着考试所不具备的优点,为贤明的长官慧眼识英才、破格用人才提供了更大天地;然而仅仅依赖于此却有更大弊端。不但举主之识鉴好恶因人而异,而且是否徇私舞弊亦难以检防。政治清明之时,举主之了解观察尚可维持选官之正常实施,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
选举因才,无拘定制”之原则的适用性是有限度的,在政治腐败之时尤其无法贯彻。就是现代文官制度的产生,也是以腐败现象为直接刺激原因,以抑制腐败为直接目的的。
一般来说,“试职”也是一种文官考核方法,并且确实具有考试所不具备的优点。但是这就要给候选人以职位、工作、时间甚至报酬,这种方法的代价显然大于考试制;而且,选择候选人中的哪一些参与“试职”,依然构成了一个悬而未决问题。所以,现代文官制度一般都把考试作为录用程序的第一环节。
阳嘉新制的意义恰好在于,它在此前各种考试选官之法的基础之上,使此前以郡国举荐为中心环节的孝廉察举之中,出现了一个考试的新环节,从而构成了察举制向科举制演进的初阶。最终是“以文取人”而不是“以能取人”,在入仕环节上占据了主导地位。
汉代察举发展到顺帝阳嘉年间,并存于其内的“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和“以文取人”这三种因素,都获得了制度化的发展。就支配帝国政府选官的“四科”而言,德行科“以德取人”,理论上兼取孝子廉吏而实际偏重孝子,依赖于举主对被举者道德行为与道德声望的了解;政略科“以能取人”,依赖于“授试以职”和“必累功劳”的实践检验;明经与明法科则一取儒生,一取文吏,依赖于“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的“试文”考试。同时从体制看察举又区分为不同层次或环节。士人在仕郡仕州之时,德行、经术、文法和政略都可能构成候选资格;举至中央后则以“试文”为主。这反映了一个多层次、多标准的选官格局,多种因素在发挥着作用。
察举制原以举荐为中心环节,举主遂由此获得了颇大的选官权力。牧守常常与被举者结成恩主与故吏的深厚关系,故吏要承担许多封建性义务。《文选》卷二五卢子谅《赠刘琨诗》注引《傅子》:“汉武元光初,郡国举孝廉,元封五年举秀才,历世相承,皆向郡国称故吏。”这种依附关系常常发展为政治离心势力。如袁绍利用家族“门生故吏遍天下”的条件,转眼就成了当时最大的军阀。而科举制下,地方官丧失了察举之权,海内一命之官皆归吏部,士人自由报名逐级考试由中央任命,他们遂由牧守故吏,一变而为“天子门生”了。中央集权也由之得到了强化。就此而言,中央考试制度的采用,还有加强中央集权的意义。
“博士三科”并非考试。汉代某官迁某官有其惯例。如兰台令史补尚书令史,尚书令史补尚书郎,刺史居部九岁为守相,九卿迁御史大夫,御史大夫迁丞相等。博士迁升之例,即为上述尚书、刺史、诸侯太傅之三科。这是以“通政事”为标准来分类的。就这一标准看,“博士三科”也不是考试。
但任一行政制度本身的功能发挥,都受制于相应的政治文化背景;影响选官过程的,还有更为广泛的因素。东汉后期,王朝与社会日益陷入深刻矛盾之中,由之察举的实施,也遇到了深刻危机。这至少表现为三种现象,对之我们分别概括为选官腐败现象,“以名取人”现象,以及“以族取人”现象。
战国兴起的知识阶层入秦而衰,在汉代又依附于皇权而再度发展起来,并逐渐部分地冲破皇权的束缚,从而形成了一个文化雄厚、影响深广、以大小名士为主体的社会集团。在政治上他们日益要求着更大的发言权,遂有导致了“党锢”惨祸的“清议”风潮;同时他们也要求在社会上更为充分地扩张与表现自身,这也迫使王朝选官发生相应变化。这些变化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王朝选士应依据于士人之名望大小;这种名望不是来自王朝的赐予,而是在士人群体的舆论评价中形成的;这种舆论所据以评价的标准,不仅仅是一个称职文官的标准,而是更要看其是否在某一方面表现了当时士人所崇尚的独特素质与人格。
而察举征辟制度与上述两种情况都不相同。长官不能仅仅把士人视为一位求职者,而是还要当成一位具有独立人格与社会声望的知识分子。于是,知识分子也就保持了某种程度的独立性。这就是“人君畏其志”的真实含义。
王朝之所取,偏重于文官之素质;士人之所重,则在于个体人生之完成、社会士林之声誉。
许多郡守,索性直接聘请名士为功曹领署选事。宗资为南阳太守,以名士范滂为功曹;成缙为南阳太守,以名士岑晊为功曹;扶风太守聘名士法真,“欲以功曹相屈,光赞本朝”;汝南太守王堂以名士陈蕃为功曹,“宪章朝石,简核才职”。《太平御览》卷二六四引《会稽典录》:“魏徽字孔章,仕郡为功曹史,府君贵其名重,徽每拜谒,常跪而待之”;又引《华阳国志》:“李业字臣游,梓橦人,少执志清白,太守刘咸慕其名,召为功曹,十命不诣。”可见“以名取人”影响之深。
士大夫兼有了知识分子与行政文官两种角色,而多角色涉入必然造成交叉压力,同一个人同时要承受两个系统的规则的制约;其中任一系统的变动,同时也就对另一系统形成了直接牵制。同时涉入了政治系统和文化系统,作为帝国官员主要来源的知识群体的动态,由此而直接影响着王朝政治与行政。这一群体在汉末的“过度”扩张,伴随着对更大政治权利、居官权利的要求;其文化风尚与思潮的变化,也会导致选官思想和标准的变化。
但是,“以名取人”和“以德取人”却又有了相当的不同。“以德取人”时权在朝廷,而“以名取人”时权在士林。王朝维持“以德取人”,着眼的是吏治与教化。“廉”为文官职业道德;而“孝”的推崇,则有维系亲缘乡土社会秩序及其与官僚体制的整合之功。而士林品题所造成的“以名取人”,却把自身的认同标准与声望标准施及政府行政,从而扩张了民间舆论力量,但同时也损害了官僚行政体制的选官实施。
知识分子官僚与家族关系的结合,可能形成一种在发展中最少受阻,并在选官中得到最大优遇的政治势力。专制皇权和官僚体制尚无能力克服这一势力,而另一政治力量——知识群体,却对之给予认可而不加抵制。
士人对之的抨击,并非彻底否定家族血缘关系对选官的影响,而是以族姓与名士的结合为历史出路的。因为士人对“以族取人”的批判,在于父祖有势位而子弟未必有才行,但如果衣冠世家的成员也具备了士林称许的名士资格,并使文化风习成为家族传统,那么“以族取人”似乎就也是名正言顺的了。由此我们便可理解魏晋时期的社会变动。此期名士与官族结合而形成的士族迅速发展,高门华族的贵公子们,往往都是当世瞩目的名士,他们对官位的世代占有,就是在士林舆论中也被认为是理所当然。于是,汉代选官的许多基本原则遇到严峻挑战,并将有新的选官制度因之而起。
但到了东汉后期,儒生、文吏这两个群体大致趋于融合;经过名士运动,知识群体的强大社会影响更造成了“以名取人”的现实。单纯的文法之吏,地位已相当低落,他们在选官中,事实上已不占重要地位了。
德行与吏能或可由举主夸饰,中央朝廷的射策却难以蒙混过关;为应付考试,就必须经过相当的研习,如魏舒为应付孝廉之举而“百日习一经”之例。
刑律毕竟是专门的知识,所以有必要专设博士及弟子员加以专门培训。但此时之“律学”,较之此前之“文法”,范围已有相当之缩小,它仅仅限于刑政,而不能用以概括整个“吏道”了。
察举中只考察德行、经术与行政才能,却并不检验是否通于文法律令,也无传统的笺奏文案之试。虽称“四科”,实仅三项;且非分类取人,而是要求一人兼有;其中心环节,则是试经,即“贡士以经学为先”。
士子入学自为门人始,即使屡考皆为高第,也须十年方得“随才叙用”;此前所授的文学掌故、太子舍人、郎中,都是散官虚衔。又据《魏略》,台阁擢用之试是百人同试度者未十,由之入仕并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