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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察举制度变迁史稿》
察举制度,是中国古代帝国政府的一种选官程序,它主要存在于两汉和魏晋南北朝时期。在中国古代政治和行政制度的发展史上,曾经先后出现过贵族世卿世禄制、察举征辟制、九品中正制和科举制等不同样式的选官制度,它们分别在不同时期占据主导地位。察举制度便是选官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制度,大约是在西汉的文帝、景帝和武帝之时确立。它与征辟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汉代选官制度的主体。魏晋以降,由于九品中正制度的出现并成为选官的主导,察举入仕之途的地位和作用颇有下降,但在这一时期它依然发挥着作用,其制度程式也仍然在依照某种规律向更高形态发展。九品中正制衰落之后,察举制在隋唐之际发展为科举制度。换言之,察举制便是科举制的前身与母体。察举制作为主要选官程序的时间,达七八百年之久。
察举制度既有其产生渊源,亦有其发展归宿,七八百年之间它并非一成不变。它与此前尚较粗糙散漫的官吏举荐保任制以及战国时代的养士制、客卿制等有着渊源关系;在它成立之后,又不断地,当然又是缓慢地向科举制度演变。
科举制度下,学校制与考试制是相互配合的。唐代“乡贡”与“生徒”同应省试,使科目与学校初步地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在后来日趋紧密,并在明清时代最终完成。士子须先入国子监或地方学校为生员,通过乡试成为举人之后,方有资格参加中央会试,即所谓“科目必由学校”。而在察举时代,学校与察举大致为互不相涉的两种仕途。(
在那些支配着察举制之变迁的诸多动因之中,本书选定如下三个作为分析的基本出发点。它们分别是:一、官僚科层制的理性行政因素;二、官僚帝国政体之下的特权分配与权力斗争因素;三、构成了王朝官吏主要来源的知识群体因素。
汉代的察举制度,是在西汉文帝到武帝之间渐次形成的。据《汉书· 文帝纪》,文帝二年( 公元前178 年) 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文帝十五年( 公元前165 年) 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至此,贤良特举策试之制正式形成。又据《汉书· 武帝纪》,元光元年( 公元前134 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至此,孝廉岁举之制亦
在“尚贤”与“尊官”取代着“亲亲”与“爱私”的历史进程之中,“荐举”便成了日益普遍的选官方式。在客卿制、养士制下,士人递相荐引,成了新式官吏的重要来源。
如果我们把贤良、孝廉科目视为汉代察举制的典型形态的话,那么“达吏”或吏员举荐,就还不是察举制度的唯一特点。贤良、方正之设科,与知识群体特别是儒生集团的参政,与王朝之最终把儒术奉为正统意识形态的过程,是一致的;孝廉科亦是如此。
儒生作为知识角色,他们为自己确立的安身立命之处,最终不在于官位的占有和吏务的完成,而是其文化使命和社会理想的践履。所谓“士志于道”、“仕以行义”就含有这个意思。当权势者的行为与其信念相牴牾的时候,他们认为在原则上应选择后者,以荀子之言,叫“从道不从君”。
《周礼·天官·小宰》叙“六计”,为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贾疏:“廉者,洁不滥浊也。”廉意棱角,可引申为锋利。《老子》:“是以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刿。”《管子·牧民》:“廉不蔽恶。”《史记·滑稽优孟列传》:“念为廉吏,奉法守职,竟死不敢为非。”是“廉”为行政文官之职业道德,意为清洁正真,奉法不挠。
“秀才三科”和“孝廉四科”,毕竟是在“辟召四科”影响之下而产生的,实际内容亦与之略同。这当然不是偶然的。“四科”最初虽专为丞相辟召属吏而定,但这种分类取人的标准,事实上与整个选官体制的状况却颇相吻合。王朝的各类文官,大多可以分别纳入“四科”之中;而且许多察举科目,如至孝、明经、明法、治剧等,还直接就与“四科”的名目一致。
总之,“四科”的运用范围与影响是复杂的。最初“四科”是丞相辟召府属的标准。但这些标准,与王朝选官的一般情况和总体标准实际是一致的,因而也逐渐影响到了察举标准。西汉后期,受“四科”影响而形成了“秀才三科”;东汉顺帝之时,它又促成了“孝廉四科”的出现。因此广义地说或从引申意义上说,我们也不妨把“四科”看成是察举的标准,甚至帝国政府的总体选官标准。但是在此我们必须说明,就史料的本意而言,“四科”最初非为察举而定,后来与察举标准也有区别。
经术中包含着见于儒家经典之中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思想,文法中包含着见于法规簿记之中的行政规程和行政技术。汉廷选官面向儒生文吏,其取人标准则为“四科”。明经、明法就其各自之知识性质而立科;德行、政略则就其行为取向而立科。察举之体制,就是以此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
为权贵子弟专设的仕途,地位便有下降之势。在东汉,中常侍、黄门等后改用宦者;而根据任子之制以诏除为郎者,即所谓“诏除郎”,地位逐渐降至孝廉郎中之下。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
孝廉每年举至三署为郎者二百余,每次选拔外补员亦数十;而诏除郎年仅一人,经过经术笺奏之课试,方可获得与孝廉郎同样资格。
查《后汉书·冯绲传》,其父冯焕为幽州刺史,故冯绲得以父任为郎。但是因诏除郎升迁不捷,所以冯绲只好还乡仕郡为曹史之低职,后以功曹察孝廉,再入郎署为孝廉郎,才得拜县长。
严格地说,“尤异”之科的举主限于刺史,被举者的身份限于地方郡县长官,性质同于考课,且为常科,非诏举之特
尤异偏重于已然之功次,治剧则偏重内在之吏能。尤异之举主为刺史,治剧之举主则不限于地方长官,而且常常是三公举其掾属。
三公府掾及将军府掾,可经“高第”之察举而为侍御史、县长。
第一,廉吏为长官报请上级迁补属吏优异者之科目,而孝廉则是郡国向中央“贡士”之科目;第二,廉吏限于斗食至六百石之吏员,而孝廉则面向所有吏民;第三,廉吏一般根据本秩直接迁补,而孝廉则一般要入三署为郎中;第四,廉吏举主广泛,也包括郡守,而孝廉之举主则仅限于郡守国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