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微信群里看到了一个《前妻与现妻纠纷》的案例,被结论小小震惊了一下。
先给大家看案例:
大家觉得该赔给谁呢?
昨天,我在朋友圈也问了同样的问题,大部分人都觉得这笔身故赔偿金要赔给前妻。
因为她不仅是投保人,还是保单上的受益人。
但正确答案是:这100万,前妻一分钱都拿不到。
这100万,现妻也没法“独吞”,而要和丈夫的子女、父母一起分。
是不是很让人意外?前妻交了这么多年保费,最终却拿不到一分钱。
是不是搞错了?
为此我特意征询了两位律师朋友,他们都给了我肯定的答复:赔偿款与前妻无关。
尽管结论残酷。
但没办法,2015年最高法院已对类似案例一锤定音。
以下内容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把法理套用到刚刚的案例上,大家应该能明白为何前妻拿不到一分钱了。
首先,A客户那份保单的受益人写的是:配偶(身份关系)前妻(姓名)
然后,A客户和前妻离婚了(身份关系发生变化)。
根据第九条(三),A客户的保单相当于未指定受益人。
按《保险法》,未指定受益人,则默认是法定受益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领取保险金。
继承顺序是这样的: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人在,那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赔款如何分配呢?
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即赔款会由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均分。
所以A客户的100万身故赔款,会在他的现妻、父母、子女中平均分配。
如果A客户和前妻有子女,那他们的子女也能分。
而前妻和A客户离婚了,她是没权利分钱的。
但……
如果当初A客户保单的受益人写的是“配偶”,没有写姓名,结果完全不同。
按第九条(二)第二种情况(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这100万恰恰是前妻来领,其他人分不到钱。
又或者,如果当初A客户是自己给自己买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
那根据第九条(二)第一种情况,前妻就分不到钱了,她的受益权随着她和丈夫婚姻关系的解除已经消失。
这反差……也忒大了吧。
为便于对比,我把投被保人以及受益人的几种情况分别梳理了下,情况如下表:
目前,随着带“投保人豁免”的重疾险推出,“夫妻互保”已很常见,即妻子和丈夫互为对方保单的投保人。万一其中有一人罹患合同约定的疾病,那夫妻双方的未交保费都不用交了,保单继续有效,这个豁免责任增加了保险的杠杆作用,但也存在风险,比如离婚,身份的变动后,如果没有及时处理,就会发生上面这样的案件。
近些年来,离婚率飙升,婚前你侬我侬,婚后一地鸡毛。谁敢说爱情的保鲜期会是一辈子呢。所以,如果不想经受爱情的考验,请慎用这样的“夫妻互保”方式,毕竟存在一定的风险。
就拿上面的案例来说,假设前妻和A客户离婚时,两人和平分手,并做了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那就不会出现前妻和现妻对簿公堂的尴尬局面。
要注意的是,变更投保人,需要前妻的同意,而变更身故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A客户)的同意。所以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适用于好聚好散的夫妻。
按《婚姻法》,如果是用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购买的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买的,属于个人财产),那离婚时,原则上需按照现金价值做分割。
如果离婚时双方不欢而散,甚至视对方为仇人……
没法协商办理投保人变更,那就直接由投保人(前妻)退保吧。
虽然保障没了,但起码能拿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现金价值。
至于退保的风险,主要是A客户年纪渐渐增长,身体情况没有当年好了,重新投保重疾险不一定能通过核保,也就是说买不到新的重疾险,万一发生疾病,没有保障。
嗯……说完这么多,最省事的方法还是自己给自己投保啦。
不用经受爱情和人性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