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离婚时,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行处理的情况,原因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离婚时未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方。
第二种是离婚时,暂时不做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离婚时,为达成快速离婚的目标,暂不对未偿还完毕的房产进行处理。
于是两种情形均需要在离婚后,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
对于第一种情形,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在发现或应当发现后三年内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否则会导致诉讼时效已过而招致无法胜诉的法律后果。
二是收集必要证据,证明确有分割的必要性。例如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转账给婚外第三人的,应提供转账凭证。
对于第二种情形,应注意在不方便处理的情形消失后,三年内及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