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层级低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宪法法律规章排序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可能会有所不同,这是因为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基于其自身的政治、历史和文化背景而建立的。》

一、行政法规的含义和制定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才据有法律效力。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二、立法依据,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三、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

第一,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来制定行政法规,宪法和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事项,国务院不得制定行政法规。

第二,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第三,在中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国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地市级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四、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有行政法规1109部,有说分为四大类,即政治类、经济类、教育科学文化类、外事类。有说分为三大类八小类。三大类是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八小类是行政编制法、公务员法、公物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行政申诉、控告、检举法、行政监察法。∥  给大家列举一些上200条款的具体法规:财务税收法规773条、医疗卫生法规683条、经济类法规663条、房地产建筑法规593条、劳动法类443条、刑法类423条、民法类263条等等。

五、行政规章的含义,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国家审计局以及国家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的批准而制定、变更的行政规章。如工商部门的相关规章、劳动部门的最新规章。行政规章中包含部门规章,但是两者性质相差甚远。行政规章的制定决策权在于国务院和政府(省市各地),部门规章则是细分到具体部门的具体相关条例解释。部门规章有局限专属性质。而行政规章相对比部门规章更加广泛。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称为部门规章,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则被称为地方行政规章。同时,行政规章制定法中说明,行政规章的名称一般为办法和规定,不能称之为条例。

六、我国行政规章有多少,

行政规章是动态的,根据政治形势变化和经济快速发展,有增有减。就目前看,全部为10688部,其中部门规章2586部、地方政府规章8112部。

七、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区别①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②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③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在符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带有强制性的规定;并且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情况下,对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政法调整。但行政规章中,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必须以某个具体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直接依据,或者有其通过条文内容的明确授权。而对于有关惩罚条款的规定,则只能严格遵循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种类、方式、幅度,不可偏激。④行政法规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可以体现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实验性”,行政规章则不可以具有 “超前性”、“实验性”。⑤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的重要依据,这肯定了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绝对约束力。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判活动则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一种参照。简单列举两个案例:1、某纺织品公司围墙倒塌,黄某承包了修建粉刷工程。施工中,一名工人不慎摔伤,黄某让公司予以赔偿……。2、某市政府为发展交通建设,发布了《拟征收土地的公告》后,某村几户村民在租赁的土地上,抢种了树苗。一个月后,镇政府拔除了树苗。村民上告,要求赔偿百万元 。法院认为种植的目的不具有正当性,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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