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法典》规定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如果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在制度设计上主要考虑伦理道德以及优生优育。
其实,在古代社会,也是限制近亲结婚,而且还十分严苛。古代社会除了遵循“一夫一妻多妾制”原则外,所遵循的另一条很重要的婚姻缔结原则就是“同姓不婚”。不论远近亲疏,只要是同一姓氏的男女之间就不可以结婚。
据《魏书·高祖纪》记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也就是说,“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始建于西周。同姓不婚这一原则自西周建立以后,为后世历朝历代所沿用,而且后世朝代还通过立法,以让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强化。
在唐朝,《唐律疏议·卷十四》中的记载:“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同姓之间结婚,男女双方需科处两年徒刑。宋朝沿袭唐律,规定没有改变。在元朝时,《元典章》规定:“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始,以前者准已婚为定,以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由此可见,在元代同姓结婚也是要治罪的,男女双方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明律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杖六十,离异”,到了清朝的《清律例》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明清的法律明确:凡同姓结婚者,均要杖六十,并由官府强制离婚。
在远古时代,同姓者必同宗,同姓之间必然存在血缘关系。同姓结婚,一方面有悖伦理道德,另一方面也是古人重视优生的体现。据《左传》,“晋公子有三焉,天其或者将建诸!君其礼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这段话,表明在古代人看来,男女同姓,子孙后代不能繁盛。
到了晚清时期,人们逐渐意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不断繁衍生息,同姓之间并不一定存在血缘关系,所以在《大清现行刑律》中删除了同姓不婚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据《清律例汇辑便览》记载,在清末,同姓不婚的法律规范修订为:“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原情定罪,不必拘文”,法律上开始对“同姓”和“同宗”的概念进行了厘清,加以区分,区别对待,但仍保留同宗不婚的制度规范。
正式废止同姓不婚制度,是在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颁行的《民法》中,以“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八亲、五亲之间的男女不可通婚”的法律规定,替代了古代的“同姓不婚”制度,才真正的结束了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