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就如何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互相让步,自愿达成协议,在法院的见证下以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1、法院见证的重要性。实务中当事人一般认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履行即可,没有提交给法院备案以至于后续产生“重复执行、不能恢复执行”等一系列麻烦,还是建议大家能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及时将私下签署的和解协议邮寄给法院备案。
当然,法律也不是完全冰冷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2、和解协议达成后,接受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的,可能导致无法恢复执行。简而言之就是和解协议的达成视为双方之间一个新的民事合同,救济方式依据法律规定要么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要么就和解协议另诉。所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一定要及时去申请恢复执行,否则很有可能丧失可恢复执行的权利。
3、对于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过户事项,法院无协助义务。当事人双方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以房抵债、以股权抵债等,需要双方自行去完成过户变更事宜,法院不会出具裁定等协助操作。很好理解,因为法院也无法审核双方做抵的内容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产权异议,如果协助执行可能会侵害第三方的权益。
4、执行和解不要“留尾巴”。切记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全面、明确。何谓全面?涉及到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各项权益都需要记录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比如本金、违约金、律师费、等原生效文书约定的各项内容;何谓明确?金额一定要固定,不要说参照什么执行、由法院依法核定等等表述,这些都是你在放弃自己的权益。
5、执行法院可以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审查也只是形式审查,主要是看是否存在违法事项、是否是双方合意、是否存在侵害第三方权益的行为;当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或当事人申请执行结案的时候,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