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施以来,司法裁判总体上与行政监管保持着一定的距离。但是,随着金融监管理念从鼓励创新为主转向风险防控为主,司法裁判思路也作了相应调整。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推动完善金融法治体系”,“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进一步明确了通过公序良俗管道,将行政规范引入民事司法体系,并借鉴“穿透式监管”思路,通过穿透式审查发现金融交易的隐藏目的。根据《九民纪要》精神,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在事务管理信托纠纷案件中,对信托公司开展和参与的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回购承诺等融资活动,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信托是我国金融资管业务的历史起源,但在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只有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有资质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明确适用信托法律关系。长期以来,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理财业务的过程中,常以“委托理财”、“资产管理”为名但实际上套用信托结构进行产品设计,司法实践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也多基于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但上述表述终究是混业经营的包装工具,《资管新规》为避免金融机构“行信托之实,否信托之名,逃信托之法”,监管重新回归“大信托格局”,统一以信托的方式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由于委托代理关系难以完全涵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各项特征,如管理人的独立操作权、对外以自身名义订立合同、受托财产的独立监管等,司法亦有将资产管理业务基础法律关系统一到信托关系的趋势。《九民纪要》将涉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适用问题统一置于“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一章,并就金融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特别指出,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对于保底或者刚兑条款不在资产管理产品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个案有别,更多内容微博搜索同名标题。 作者宋笑清律师,专业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信托、保险、资管的争议解决领域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