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

行政复议是现代国家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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