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自3月20日起实行。
我们看到一个重要的亮点是把签订所谓的阴阳合同明确列为逃税手段,也是第一次这么明确,这就为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这部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等情形下不构成犯罪。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自3月20日起实行。
我们看到一个重要的亮点是把签订所谓的阴阳合同明确列为逃税手段,也是第一次这么明确,这就为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这部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等情形下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