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或者发表专业意见的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在确定工程造价、工程质量问题等事实时,常常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官通常不具备这些方面的知识。为了当事人能够更专业、更充分地发表专业性意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为了人民法院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法》引入了专家辅助人的概念。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里“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为专家辅助人。
一、专家辅助人的定性
对于专家辅助人的定性,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认为,专家辅助人是一种专家证人,应当就其专业知识范围内的事项,以中立和容观的立场和态度,在庭审中发表意见,以帮助人民法院正确认定事实。观点二认为,专家辅助人是一种诉讼辅助人,其与专家证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专家辅助人应当辅助一方当事人就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其立场并不是中立的。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属于诉讼辅助人,而非专家证人。《民事诉讼法》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目的是弥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专业知识方面的缺乏,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由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辅助该当事人就专业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在于辅助一方当事人充分、专业地发表意见,其地位并不是中立的,不具备担任法庭专业助手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从该条款可以看出,专家辅助人是帮助一方当事人对专业问题进行陈述的人,其在法庭上的活动视为当事人的活动,所发表的意见相当于该方当事人的陈述。而专家证人本质上是一种证人,地位和立场应该是中立的,专家证人的主要功能在于帮助法庭认定专业性的事实。在我国,并不存在专家证人的概念,因为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证人只能就其经历或体验的事实进行陈述,而不能发表自己的主观意见,这与专家证人发表专业性意见的制度是格格不入的。因此,专家辅助人并非专家证人,当事人在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时,要注意不要使用“专家证人”“作证”“证言”之类的用语,否则容易引起混乱,此类的申请还有可能因概念混乱不被人民法院准许。
二、专家辅助人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采用书面申请的方式。申请书中应载明专家辅助人的基本情况,以便人民法院核对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并确定专家辅助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或专业知识。虽然主流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不做审查,但写明专家辅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从事的领域和具备的专业知识,可以大大增强专家辅助人陈述的说服力。申请书中还应载明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目的,明确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2.申请应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专家辅助人的人数应为一名至二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根据该条规定,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将产生逾期举证的后果,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专家辅助人的人数不应超过二名。
三、对专家辅助人的询问及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
专家辅助人在法庭审理中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对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必要时,审判人员及对方当事人可以询问专家辅助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新《民事证据规定》均规定了对专家辅助人的询问制度。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由于专家辅助人陈述的意见相当于申请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上述条文中的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的当事人应当指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双方的专家辅助人还可以就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对质。
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活动的范围仅限于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以及就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不得对法律适用问题和其他事实问题发表意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和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均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因此,专家辅助人仅在法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对专门性问题进行事实调查时才能参加庭审活动,质证结束或专门性问题调查结束后,专家辅助人应当退出法庭。专家辅助人在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对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时,不能陈述超出其专业知识范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