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理解与适用:
【业主参加大会的方式】
业主参加大会的方式既包括亲自参加的方式,也包括委托代理人参加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时,业主应当亲自出席并参与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决议。但是,如果业主无法亲自参与业主团体会议的,也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并且还可以将自己的表决权书面委托其行使。本条规定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
《物业管理条例》将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事项分为两种,即一般决定事项和特殊决定事项。对于这两种事项的表决同意人数要求是不同的:一般决定事项,普通多数同意即可;特殊决定事项,则需特别多数同意。特殊决定事项一般涉及业主重大权益,须保证决策的慎重和决策执行能获得绝大多数业主的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条的基础上,《民法典》对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同意规则作出了有别于本条的规定,详见《民法典》第278条。
▲条文参见: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22条;《民法典》第278-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