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公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解与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相较于本条,《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作出了部分修改。
▲典型案例指引:
北京市某业主委员会与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6111号)
案件适用要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由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作为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业主委员会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要求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但基于业主对建筑物享有的所有权,为避免由于业主委员会随意行使任意解除权而损害业主权利等情况的出现,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均对委托人主动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作了必要的限制,要求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注: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然后再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