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封信是齐海滨所写,齐海滨,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时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
这篇文章对法的属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五个方面对法进行了阐述。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法律受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法律理论的影响,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第一方面,关于法的意志性要素。自然主义法学家认为法必须合乎理性,必须合于自然规律性。实证主义法学家强调,法律只能是人的意志的体现。中国的法学家倾向于自然主义学说。
第二方面,从统治阶级这一要素看,坚持法律只能为一个阶级独占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独创性的看法。实际上,这种命题有天然的缺陷,比如在原始社会是否存在法律?习惯法是否是法律?法律是在有商品交换以后,利益冲突普遍化的情况下,因道德和习惯不能维持社会秩序所产生的,人们选择的一种共同的行为模式。因此,说法律是各种社会共同体,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更准确些。
第三方面,从法的强制性要素看,对强制性的推崇是实证主义法学的重要特色之一。法律概念中的强制性和自觉性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思考。 强制性是被责成,对法律采取了外在的观点。自觉性是有责任,对法律采取了内在的观点。
第四方面,从行为规则这一法律概念来看,法律是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的规则。但是,法律并不仅仅是规则,还有政策,道德,原则可以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为各方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权衡机会,更有弹性的使用多种社会需要。
第五方面,关于法律的正义性和道德性问题。自然主义法学认为正义是法的本质,实证主义法学则认为正义标准无法确认。新康德主义认为,根据正义标准对法律进行评价的原则,方法是存在的。正义问题是法律概念的核心所在,我们不应对其采取简单化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