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解析
若性骚扰行为实质上造成有敌意、侵犯性的工作环境,从而使受害人在该工作场所遭受与性相关的不愉悦,此时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摘自:遭遇性骚扰怎么办?上海法官教你如何收集证据| 民法典讲堂
上海法治报2021-01-29 17:40 发表于上海
闫某与戚某两家来往频繁。某日,戚某将闫某骗至家中对其动手动脚,闫某借机挣脱回家。嗣后,戚某不断给闫某发短信,开始是道歉,接着就相继发了8条带有淫秽性和威胁性内容的短信进行骚扰。闫某认为戚某的行为是性骚扰,给自己的生活和家庭造成了莫大伤害,于是将戚某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戚某认为自己是在开玩笑,只不过是言词过火了一点,并无恶意,也无侵权。
案例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戚某对于闫某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原告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和威胁性手机短信的方式,侵害了原告在性方面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对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性骚扰。
作为中国大陆首例短信息性骚扰侵权宣判案例,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所谓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
区别于刑法上的强奸、强制猥亵等暴力性性犯罪,性骚扰通常被认为是性侵犯的一种较轻微的表现形式。从性骚扰者的主观故意看,其并非是想伤害他人的身体,而是无视他人人格尊严的存在,是对民事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民事主体人格尊严权的侵犯,从性骚扰造成的后果看,主要不是身体上的伤害而是精神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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