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关问题与案例(一)

上一讲小编为各位读者分享了劳动合同的期限,今天给各位分析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关问题与案例。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问题来了,何谓“连续工作”呢?

解读:连续工作,即中途无间断。如果一个员工在一个单位工作5年后,离开该单位又去别的单位工作了1年,又回到该单位工作了5年,该员工在该单位虽然也工作了10年,但由于不是连续,而是累计工作了10年,因此,也不符合“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

有的单位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采取要求劳动者“主动辞职”或离职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入职的手段,以达到工作年限“不连续”的目的,对于这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会确认该行为无效,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问题2: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后,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对于上述问题,实践中一直有很大争议,最主要的分歧就是企业与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后,是否还具有续订与否的选择权。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除非劳动者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有决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如果同意续订,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第一种观点占主导地位,也就是说,企业在与劳动者连续第二次订立劳动合同的当时,就意味着丧失了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决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合同是否续订,完全取决于劳动者。因此,小编建议,各位劳动者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结合自身情况,有选择性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问题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读:应当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补充规定,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单位也应当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下一讲,小编将继续为各位读者分享劳动合同期限的相关问题和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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