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率在危机期间达到最高水平,因为这时人们不得不以任何代价借钱来应付支付的需要。同时,由于和利息的提高相适应的是有价证券价格的降低,这对那些拥有可供支配的货币资本的人来说,是一个极高的机会,可以按异常低廉的价格,把这种有息证券抢到手,而这种有息证券,在正常的情况下,只要利息率重新下降,就必然会至少回升到它们的平均价格。
不过,利息率即使完全不以利息率的变动为转移,也具有下降的趋势。这是由于两个主要原因:
Ⅰ.“即使我们假定,借入资本除了用于生产之外,决不用于其他目的,那么,在总利润率没有任何变化的时候,利息率仍然可能变化。因为随着一个民族的财富不断增长,有一类人产生出来并不断增加,他们靠自己祖先的劳动占有一笔只凭利息就足以维持生活的基金。还有许多人,他们在青壮年时期积极经营,晚年退出,靠蓄积的钱的利息过安逸的生活。随着国家财富的增长,这两类人都有增加的趋势;这是因为那些在开始时已有相当资本的人,比那些开始时只有少数资本的人,更容易获得独立的财产。因此,在老的富有的国家,不愿亲自使用资本的人所占有的国民资本部分,在社会全部生产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比新垦殖的贫穷的国家大。在英国,食利者阶级的人数是多么多啊!随着食利者阶级的增大,资本贷放者阶级也增大起来,因为他们是同一些人。”
‖.信用制度发展了,以银行家为中介,产业家和商人对社会各阶级一切货币储蓄的支配能力也跟着不断增大,并且这些储蓄也不断集中起来,达到能够起货币资本作用的数量,这些事实,都必然会起压低利息率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我们以后还要详细说明。
关于利息率的决定,拉姆赛说,利息率“部分地取决于总利润率,部分地取决于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比例。这个比例取决于资本的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受预期的总利润率的影响,但不是完全由它调节。竞争所以不是完全由它调节,一方面是因为有许多人借钱并不打算用在生产上;另一方面又因为全部借贷资本的量随着国家的财富而变化为转移。”
要找出平均利息率,就必须:1.算出大工业周期中发生变动的利息率的平均数;2.算出那些资本贷出时间较长的投资部门中的利息率。
一个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平均利息率——不同于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不能由任何规律决定。在这方面,像经济学家所说的自然利润率和自然工资率那样的自然利息率,是没有的。关于这一点,马西就已经完全正确地说过:
“在这里唯一会产生的疑问是,在这个利润中,多大一部分归借债人,多大一部分归放债人才算合理;这一般地只有根据借贷双方的意见来决定;因为,在这方面合理不合理,仅仅是双方同意的结果。”
供求平衡——假定平均利润率已定——在这里没有任何意义。当我们在其他地方求助于供求平衡这个公式(在那些地方这种做法实际上也是正确的)时,它的用处是为了发现不以竞争为转移、而是相反地决定竞争的那个基本规律(起调节作用的界限或起界限作用的量);特别是为了让那些为竞争的实践、为竞争的现象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观念所俘虏的人,对于在竞争中表现出来的经济关系的内部联系,得到一个哪怕是很肤浅的观念。这种方法的目的,是要从伴随着竞争的各种变动中求得这些变动的界限。但对平均利息率来说却不是这样。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中等的竞争条件,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均衡,会使贷出者得到他的资本的3%、4%、5%等等的利息率,或得到总利润的一定百分比的部分,例如20%或50%。当竞争本身在这里起决定作用时,这种决定本身是偶然的,纯粹经验的,只有自命博学或想入非非的人,才会试图把这种偶然性说成必然的东西。在1857年和1858年关于银行立法和商业危机的议会报告中,载有英格兰银行董事、伦敦银行家、各地银行家和职业理论家关于“实际产生的利息率”的各种议论。再没有必听他们的高谈阔论更有趣的事了。他们说来说去无非是老一套,例如:“付给借贷资本的价格,应随着这种资本的供给的变化而变化",“高利息率和低利息率不能长期并存”,以及诸如此类的陈词滥调。在中等利息率不仅作为平均数,而且作为现实的量存在时,习惯和法律传统等等都和竞争本身一样,对它的决定发生作用。在许多法律诉讼中,当需要计算利息时,就必须把中等利息率作为合法的利息率。如果有人进一步问,为什么中等利息率的界限不能从一般规律中得出来,那么答复很简单:由于利息的性质。利息不过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同一资本在这里有双重规定:在贷出者手中,它是作为借贷资本;在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它是作为产业和商业资本。但它只执行一次职能,本身只生产一次利润。在生产过程本身中,资本作为借贷资本的性质不起任何作用。这两种有权要求享有利润的人将怎样分割这种利润,本身是和一个股份公司的共同利润在不同股东之间按百分比分配一样,纯粹是经验的、属于偶然王国的事情。利润率的决定在本质上是建立在剩余价值和工资的分割基础上的,在剩余价值和工资的分割上,劳动力和资本这两个完全不同的要素起着决定的作用;那是两个独立的互为界限的可变数的函数;从它们的质的区别中产生了所生产的价值的量的分割。我们以后会知道,在剩余价值分割为地租和利润时,会出现同样的情况。但在利息上,却不会发生类似的情况。我们立即就会看到,在这里,质的区别相反地是从同一剩余价值部分的纯粹量的分割中产生的。
根据以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并没有什么“自然”利息率。但是,如果从一方面说,与一般利润率相反,那种和不断变动的市场率不同的中等利息率和平均利息率,其界限不能由任何一般的规律来确定,因为这里涉及的只是总利润在两个资本占有者之间以不同的名义进行的分配;那么,反过来说,利息率不管是中等利息率还是各个特殊场合的市场利息率,都与一般利润率的情况完全不同,表现为同一的、确定的、明确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