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学习两部分
1.第五章 合伙企业中的最后一个小节: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2.习第八章的 《破产法》,由于第六、七章总体变化很大,需要等到教材与课程更新,先学习第八章的 《破产法》,共有11节课,今天先学习概念;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解散
解散情形:约定期限/事由/目的/解散/倒闭差人30日
1.合伙限期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协议约定,解散事由出现;
3.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
4.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5.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达到30天;
6.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或被摊销
6.法律/行政法定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确定清算人——清算职责——通知债权人——清偿顺序——注销登记)
确定清算人
1. 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2. 过半数同——15天内,部分合伙人or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 15天内未确定的,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职责 (清算有多少钱/欠多少钱)
1.清理财产,编制负债表+财产清单
2. 清理债权/债务
3. 清缴欠税款
4. 处理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5. 处理未了事务
6. 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
通知债权人
10日内通知债权人_债权人收到通知30日内;
60日内报纸公告_未收到自公告45日内,申报债权
清偿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_职工工资_社会保险_法定补偿_欠税_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_依照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进行分配;
注销登记
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送清算报告,申请注销;
注销后,普通合伙人对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章 《破产法》 1
一、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1. “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有序地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狭义: 仅指破产清算程度;
广义:包括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重整:利害相关人积极拯救经营困境的企业,防止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帮助债务人恢复营业能力;
和解:为避免清算,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让步,了结债务。是债权人妥协的程序机制,给债务人创造复苏的条件;
破产清算: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最终是企业注销;
2、“破产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规定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全部财产进行分配,公平有序地清偿全体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企业进行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原则
1.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
2. 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
主体适用范围 适用主体:所有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参照适用:
1. 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2. 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清 算
3.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清算
“破产法”的《企业破产法》采取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 ;
1.依本法破产程度,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2.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案件的判决与裁定,涉及债务人要中国的财产,人民法院依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不损害国外债权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