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单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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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设备的拍卖价款需要从“破产财产”中单独拿出来向担保权人优先清偿);
(因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因此,这类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一、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后其债权——普通破产债权;
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全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普通破产债权;
二、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剩余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主债务人求偿;
三、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不构成别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