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中小企业,很容易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
案例:
杨宗和张莉是一对夫妻,合伙开了一家公司,杨宗占比60%,张莉占比40%。因为经营需要,杨宗利用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借了4100万用于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他本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后面因为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没有赚到钱,所以杨宗所在的公司迟迟未能按时还款给乙公司。乙公司认为债务发生在杨宗和张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张莉对债务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张莉当然不同意,她认为杨宗担保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她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张莉的理由:
1.配偶杨某承担的是对外担保之债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杨某担保的债务,也不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欠债。
3.我没在担保协议上签字,事后也没追认过这笔债务,因此,不能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而让我一起偿还。
但是乙公司认为∶
1.借款发生在张某和杨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张某没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日常生活开销都是依靠杨某从公司盈利获得。
3.2008年,张、杨二人还购买了价值不菲的房屋和机动车。
4.张某和杨某都是甲公司的股东。
于是乙公司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法院裁判结果∶
①上述借款发生于杨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②且上述款项用于两人合伙经营的公司活动,
③杨某与张某均属海南某公司的股东,
故应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乙公司主张张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