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提供微信信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亦能成立
笔者经手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陆某与被告韦某系处婚恋阶段的朋友,期间被告韦某以种种理由向原告陆某借款,如以其生意为名借支3万元、以其祖母住院为名借支4万元、以其考驾照为名借支1万元、、、、、、而这些借贷钱款除双方微信记录信息外无其他任何证据材料,后原告仅以“微信”证据状告被告归还借款,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韦某如数归还原告陆某的借款,有效地维护原告陆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修改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此即意味着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诉讼的证据,其归属于电子数据证据。
微信信息属于电子数据证据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特征。首先,微信信息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其次,微信信息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第三,微信信息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信息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其作为证据收集及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微信信息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微信信息属于民诉证据作诉讼使用,则意味着其保全尤为重要,若不能有效地保全,即便先前真实存在,也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
证据保全不外分为本己保全和外部保全,能本己保全即自身对其进行保全当然是最好的方式方法,但为安全保险起见,在本己保全的同时借助外部进行保全如公证保全,进行微信证据保全时要注意:1、对于微信内的图片,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2、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在办理公证保全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信息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3、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微信语音应当保存原始记录; 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4、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及一些网络链接,在保全时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5、若有金钱往来,微信信息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要注意保留。发生金钱往来时,第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第二要明确用途,备注时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以形成相互补充印证完整的证据链。
证据系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金刚钻,处核心地位,故证据的挖掘保全十分重要。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若证据充分确凿,官司将胜利在望,否则基本无戏可看。
广西乐铭律师事务所 徐荣光